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25號
原 告 黃毅仁
被 告 孫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66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1月9日21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號,基於竊盜之意思竊取原告價值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手機1
支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615號判決1紙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
張為真實,被告並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賠償原告所受3萬元之
損害。從而,原告請求賠償3萬元之損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PCEV-113-板小-3225-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