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安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伯
訴訟代理人 林厚旺
陳志騏
被 告 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簡字第100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5,160元,並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籟公司)多
次向原告訂購「冷凍水產」之商品,原告亦依約將貨品送達
被告,並由被告簽收(商品名、金額及簽收日期如附表)。
惟被告迄今未將上開買賣價金給付予原告,經原告催告後,
被告仍堅拒付款。為此,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為此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85,1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上開積欠貨款是被告天籟公司前經營者葉福淳、
曾美珠所為,而葉福淳、曾美珠將天籟公司股份出售予現經
營者林明俊及黃淑芬時,有約定讓渡前所積欠之所有稅務、
債務等問題,應由前經營者負責,是本件原告應向前經營者
即葉福淳、曾美珠請求給付,而非向天籟公司催討,為此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出貨單及送貨單影本為證(督促卷第9頁
至第37頁)。是以,被告天籟公司向原告公司購買如附表所
示之冷凍水產產品,原告公司已依約給付並送達被告天籟公
司,被告天籟公司自給付原告公司貨款,是原告請求被告公
司給付285,160元之貨款,為有理由。至於被告現經營者林
明俊及黃淑芬稱前經營者葉福淳、曾美珠讓渡系爭天籟公司
股份時,簽立讓渡契約書,約定讓渡股份前,天籟公司所積
欠之所有稅務、債務等問題,應由前經營者葉福淳、曾美珠
負責云云,惟上開商品買賣契約係原告公司與被告天籟公司
訂定之契約,原告公司自得向被告公司請求給付,而被告天
籟公司內部股權讓渡間之約定,僅對股權讓渡之契約當事人
有效,現經營者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清償被告天籟公司於前經
營者時遺留之對外債務,是以,被告天籟公司拒絕給付,並
無理由。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
第203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天籟公司積欠原告公司285,160元
之貨款,已如前述,原告公司請求被告應給付285,16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285,160元,及自1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
理由,確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編號 品名 金額(新臺幣) 簽收日期 1 金目鱸魚清肉 31,400元 112年8月11日 2 龍膽石斑清肉(去腹刺) 13,112元 112年8月19日 3 金目鱸魚清肉 龍膽石斑清肉(去腹刺) 12,408元 31,100元 112年9月15日 4 金目鱸魚清肉 龍膽石斑清肉(去腹刺) 31,100元 12,320元 112年9月27日 5 龍膽石斑清肉(去腹刺) 龍膽石斑清肉(去腹刺) 45,408元 46,112元 112年10月5日 6 金目鱸魚清肉 金目鱸魚清肉 6,220元 24,880元 112年10月7日 7 金目鱸魚清肉 金目鱸魚清肉 21,770元 9,330元 112年10月17日 金額總計 285,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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