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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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于舜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于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于舜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MLDM-114-聲保-22-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全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全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 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NDM-114-聲保-65-20250304-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承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承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承恩因詐欺等案件,在法務部○○○○ ○○○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傷害、公共危險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前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47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 以112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前 開1年2月徒刑部分接續執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311號函核 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10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9月 6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 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ILDM-114-聲-137-20250304-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子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子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子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游子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10月、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113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經 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8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 定,自民國112年2月6日起入監執行,於114年2月27日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 4年2月27日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35231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 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ILDM-114-聲-139-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 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4-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建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蘇建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建民前因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2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NDM-114-聲保-66-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鈞達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鈞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鈞達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2 年8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3-03

KSDM-114-聲保-54-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鴻謙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鴻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鴻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民 國113年3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56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3-03

KSDM-114-聲保-57-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俊諺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俊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4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 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03

KSDM-114-聲保-56-20250303-1

聲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昱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昱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2025-03-03

MLDM-114-聲保-2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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