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于舜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于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于舜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MLDM-114-聲保-22-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