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及第 671 號
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97 號
聲 請 人 黃暖春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及第 671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246
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4 條、第
36 條、第 37 條及第 39 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22 條
及第 23 條之疑義,經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及第 671 號裁定,以聲
請人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而為不受理裁定,已牴觸憲法,爰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核聲請人之主張,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
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
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