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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及第 671 號 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97 號 聲 請 人 黃暖春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及第 671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246 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4 條、第 36 條、第 37 條及第 39 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22 條 及第 23 條之疑義,經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及第 671 號裁定,以聲 請人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而為不受理裁定,已牴觸憲法,爰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核聲請人之主張,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 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 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2024-12-09

JCCC-113-審裁-897-20241209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6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92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67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67 號裁 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2024-12-06

JCCC-113-審裁-892-20241206

統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羈押抗告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17 號 聲 請 人 蔡鴻燊 上列聲請人因羈押抗告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羈押抗告案件,據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偵 抗字第 156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刑 事訴訟法第 18 條(下稱系爭規定)、第 133 條之 1、第 17 條及第 101 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關於聲請法官迴避相關規定,未 使聲請人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聲請法官迴避;已 充任扣押裁定之法官於羈押庭、延長羈押庭,不應再為同一 案件之審理;為扣押裁定之法官,至遲應於羈押庭開庭時表 示其曾為該扣押裁定,俾使聲請人審酌是否援用系爭規定聲 請迴避;本案獨任法官有偏頗之虞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 於該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 一見解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載明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 及所涉法規範、聲請判決之理由等事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 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85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載明其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 等法規範所表示之何等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何等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 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2024-12-05

JCCC-113-統裁-17-20241205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28 號裁定,聲請 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85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28 號 裁定,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28 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及所適 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 第 3 項、第 59 條與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及第 275 條規定,均違背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 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165 條規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 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5

JCCC-113-審裁-885-20241205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99 號裁定牴觸憲法,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77 號 聲 請 人 饒秀美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99 號裁 定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 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 699 號裁 定未審先判,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 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2024-12-02

JCCC-113-審裁-877-20241202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40 號裁定牴觸憲法, 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70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40 號裁定 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40 號裁 定之辦案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而 聲請解釋憲法,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2024-12-02

JCCC-113-審裁-870-20241202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卷宗。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75 號 聲 請 人 葉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卷宗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 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憲法訴訟法以裁 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 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 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 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憲法訴訟法第 2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 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之卷宗,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聲請人 、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 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2024-11-29

JCCC-113-審裁-875-20241129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憲法訴訟案件卷宗。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76 號 聲 請 人 葉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立字第 1 號憲法訴訟 案件卷宗,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 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憲法訴訟法以裁 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 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 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 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憲法訴訟法第 2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 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 113 年度憲立字第 1 號憲法訴訟案件 (下稱系爭案件)之卷宗,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案件之聲請 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 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2024-11-29

JCCC-113-審裁-876-20241129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72 號 聲 請 人 盧昭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 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據最高法院 112 年 度台上字第 530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查系爭判決固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最終裁判, 惟該判決業於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寄存送達聲請 人,聲請人遲至 113 年 10 月 8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 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2024-11-28

JCCC-113-審裁-872-20241128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77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63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77 號裁定,聲請解釋 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77 號裁 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妨害聲請人向司 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 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 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 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 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2024-11-27

JCCC-113-審裁-863-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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