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業菖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
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業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1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宣
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案尚待提示及調查之證據已附卷,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得聲請閱卷,並於114年4月15日審理期日前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HLDM-113-原金訴-251-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