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練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0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肆包(驗餘總淨重10.59公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毛重1.82公克)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練家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碎塊狀檢品14包、晶體2
包,分別經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號
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
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並經宜蘭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可
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又本件扣案之碎塊狀檢品14包(總淨重10.65公克、驗餘總淨
重10.59公克)、晶體2包(總毛重1.8265公克、取樣0.0065
公克、驗餘總毛重1.82公克),經送驗後分別檢出海洛因及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屬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4550
號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1月23日慈大
藥字第1111123065號函附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上開
扣案物俱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ILDM-113-單禁沒-148-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