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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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附民原告 趙慶成 附民被告 洪弘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59號),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4

NTDM-113-附民-395-20241224-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 附民原告 周滿靜 附民被告 洪致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5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致強被訴竊盜案件,因被告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59 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死亡,並經本院判決被告被訴部分公訴 不受理在案,原告亦表示就被告部分不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處理,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27頁),依 首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 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4

NTDM-113-附民-394-20241224-2

重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林錝志 附民被告 林佳燕 住○○市○○區○○路000號 𡍼秉宏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5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4

NTDM-113-重附民-12-20241224-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劉源興 被 告 莊筆芳 林貴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2024-12-24

NTDM-113-附民-321-20241224-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附民原告 郭羽晨 附民被告 王彩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70號),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4

NTDM-113-附民-356-20241224-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附民原告 趙慶成 附民被告 洪致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5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致強被訴竊盜案件,因被告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59 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死亡,並經本院判決被告被訴部分公訴 不受理在案,原告亦表示就被告部分不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處理,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27頁),依 首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 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4

NTDM-113-附民-395-20241224-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郭兆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遠朋之繼承人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3,200元,原告應 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郭遠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 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 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2024-12-23

SCDV-113-補-1404-20241223-1

原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許甯筑 法定代理人 詹璧華 被 告 杜皓昀 潘邵芸 賴翰儒 余志瀚 伍聖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3

NTDM-113-原附民-31-20241223-1

原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曾筱婷 被 告 杜皓昀 潘邵芸 賴翰儒 余志瀚 伍聖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3

NTDM-113-原附民-26-20241223-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何宜叡 被 告 陳暐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年度投金簡字第159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何宜叡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暐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   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   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   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   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   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   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方得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2年11月26日法   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 序,並於113 年11月29日判決,詎原告卻於判決後之113 年   12月18日,始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   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戳章可佐   ,依照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   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   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得另提起民事訴訟,或待本件上訴程   序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2024-12-23

NTDM-113-投簡附民-104-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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