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郭兆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遠朋之繼承人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3,200元,原告應
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郭遠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
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
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SCDV-113-補-1404-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