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元逵
選任辯護人 沈孟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案件(113年審簡字第223
1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因本件於偵
查中經檢察官諭知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本件被告收受本件刑事判決書,尚未確定,然被告岳母龐
顯冰經重慶市第九人民醫院發出病重通知,依診斷書及醫囑
之記載,可知聲請人岳母現因心力衰竭、出血與拴篩風險衝
提、貧血、感染等,其風險事件極高,極易發生如猝死、惡
性心律失常、休克、失血性休克等,現仍繼續住院治療,有
上開醫院出具診斷證證明書可佐,即聲請人岳母隨時可能會
仙逝,聲請人欲至大陸地區重慶探視,另被告母親甲○○定居
臺灣,且因子宮肌瘤於113年11月11日開刀,則被告亦需探
視母親,即不可能至大陸後即滯留大陸地區不歸,且被告為
臺灣人不可能因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即滯留海外,此外,被告
願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具保代替限制出境出海,爰依法
提出本件聲請。
二、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要
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
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
93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
處分,其目的在防阻被告擅自前往我國司法權未及之境,俾
保全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被告於我國領土
範圍內仍有行動自由,亦不影響其日常工作及生活,干預人
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處分輕微,故從一般、客觀角度觀之
,苟以各項資訊及事實作為現實判斷之基礎,而有相當理由
認為被告涉嫌犯罪重大,具有逃匿、規避偵審程序及刑罰執
行之虞者即足。且是否採行限制出境、出海之判斷,乃屬事
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應由事實審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
訴訟程序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
情形,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49號裁定要旨
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
像案件,偵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限制出境
、出海之必要,自113年8月14日起至114年4月13日止限制
出境、出海,嗣被告所涉前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本院以113年審訴字第54號案件審理,經被告自
白犯罪,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相符,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於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審簡字第22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
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尚未確定等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13年8月14日北檢力臣113他8385字第1139081873號函
附通知限制出境、出海管制表、限制出境、出海通知書、
上開案號起訴書、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請上字第669號上訴書等附卷可稽,上情堪以
認定。
(二)被告雖執前詞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然被告被訴
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業據被
告自白不諱,並經本院認定有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
刑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暨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有本院113年審簡字第223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在卷可按,縱可聲請易科罰金,但不可謂輕,且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依告訴人請求以原審量刑過輕等為由
即對被告不利益事由提起上訴,並據被告於偵查中所陳,
其主要家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人均在大陸地區居住、就
醫、就學,有被告提出結婚證書、親屬關係證明、戶籍謄
本、重慶市渝中區曾家岩小學校入學通知書、重慶精神衛
生中心門診病歷,顯可認被告具有逃亡並滯留海外之可能
及能力,再衡酌本件訴訟進行程度、被告所涉刑責、本件
犯行法益侵害情狀、惡性程度、逃亡之可能性、被告之經
濟狀況、資力及比例原則等因素,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
有效行使、發現真實之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
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
行,前開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俱仍存在。又本件
被告提出診斷證書,可見被告之岳母現住院積極治療中,
尚難遽認被告有出國之急迫性、必要性,本院雖感於被告
出於孝心,惟此本非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要件,亦無法
以具保方式替代,是被告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尚
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TPDM-113-審聲-54-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