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思穎
王胡佩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思穎於民國94年起就讀私立竹林高中期間,邀訴
外人王政基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
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
貸申請書6筆共163,805元整。嗣債務人王思穎於110年10月1
9日邀債務人王胡佩純共同簽署增補約據,改約定以債務人
王胡佩純為連帶保證人,債務人王胡佩純並承諾承擔訴外人
王政基之前所保證債務全部連帶責任,並之後之就學貸款申
請撥款之債務負連帶保證債務。詎債務人王思穎113年6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
,自113年5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王胡佩純為連帶保證人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80,009元整,利息、違
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6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009元 王思穎、王胡佩純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80009元 王思穎、王胡佩純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009元 王思穎、王胡佩純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3-司促-28622-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