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馨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馨云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7日止累計28,806元正未給付,其中27,920元為本金
;88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許馨云於民國112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
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
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212,320元正未給付,其中206,10
1元為本金;5,91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許馨云於民國111年09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1日
起至民國118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170,724元正未
給付,其中165,564元為本金;4,86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8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920元 許馨云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06101元 許馨云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65564元 許馨云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18833-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