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文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
度易字第477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5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告訴人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間,為法務部○○○○○○○(址設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
號)忠舍9號房之受刑人,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
年2月12日(農曆大年初一)上午某時許,在彰化○○受刑人
得共見共聞之忠舍9號房內,以台語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
」,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否認犯罪,辯稱:根本沒有這回事,如果有這件事
情我們都有調查過了,有的話○○就會處分,我們舍房如果有
人丟東西,當班主管都會知道,如果有丟鐵碗,應該很大聲
,主管有上班也都可以反應,乙○○110年7月5日才提出告訴
,他講的這是半年前的事情,我到現在都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如果有這樣的事情,我與告訴人怎麼會同房又過了4 個多
月沒有再發生這種事,這違反常理(審理筆錄)。
四、首先,經查被告與告訴人於110年2月12日(農曆大年初一)
,同為彰化○○忠舍9號房之受刑人,此為告訴人與被告均不
爭執之事實,並有彰化○○111年4月20日彰監戒字第11163001
280號函可證。
五、依據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案發當天被告、告訴人等人在忠
舍9號房內吃早餐,當時有約7~9個受刑人在房舍內。被告先
拿碗丟同舍房的受刑人,之後,再對告訴人口出系爭侮辱性
言論,以彰顯被告的「流氓氣派」。受刑人洪偉智目擊上開
情事,證人洪偉智於偵查中證稱:「我印象中,被告曾在11
0年農曆過年期間,對告訴人口出三字經,但被告罵三字經
之前,雙方有無說什麼話,我沒有注意聽」等詞,而證人楊
忠益亦於偵查中證稱:「我有聽到被告在110年過年期間口
出三字經,但我不知道被告是不是在罵告訴人,被告不會罵
很大聲,他並不會以三字經為口頭禪」等語,可見告訴人所
言,應有所本,可以證明被告口出「幹你娘」三字。
六、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上訴稱:案發當天,舍房收容7至9
人,空間侷促,原非任由受刑人隨心所欲之場所。然而被告
辱罵告訴人前,證人洪偉智、楊忠益未曾察覺告訴人有何刺
激被告情緒之舉,被告竟先拿碗丟另一受刑人,再對告訴人
辱罵「幹你娘」,驟然對不同受刑人施加暴行穢語,以求逞
遂個人喜好,可見其彰顯「流氓氣派」之用意在於攫取舍房
內最大利益,要非與告訴人有何價值觀之論辯。監所同舍房
收容人絕大部分時間同處一室,面對暴行,除了難以抵抗,
更無從躲避,換言之,如同被告之暴行、「流氓氣派」對其
他受刑人之壓迫、踐踏,將因時間、空間之特殊因素而更形
放大。憲法法庭判決第63段對於可以刑罰處罰之侮辱性言論
之說明:「依個案之表意脈絡,公然侮辱言論對於他人社會
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已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尤其是直接針對被害人之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
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予以羞辱之言論,因會貶抑他人
之平等主體地位,從而損及他人之名譽人格。於此範圍內,
已非單純損害他人之個人感情或私益,而具有反社會性」,
可知直接針對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予以羞辱,固為憑認
有反社會性之一種類型,並無排斥其他侮辱性言詞也可能逾
越一般人合理忍受之範圍之作用。細究本案被告口出穢語對
於受話方人格侮辱之語意脈絡,實乃此穢語明言性侵受話方
之母親,性侵行為除開實質加害受害者之身體,更蘊含對受
害者及至親之人性尊嚴的踐踏。以本案而言,告訴人若隱忍
無所作為,恐遭被告貼上「母親受辱也無動於衷」之低劣人
格標籤,當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被告驟然施暴
,本案純屬被告恣意橫行,並無暫時情緒失控之開脫事由,
更無「自由溝通與論辯」可言,原審判決理由,似認監所收
容人受拘束期間越長,越有口出穢言發洩情緒的正當性。綜
上所述,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未洽,爰提起上訴。請將原
判決撤銷,改諭知對被告論罪科刑之判決。
七、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
下罰金。(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罪,與暴
行公然侮辱罪,是不一樣的構成要件,罪名不同,對應之事
實基礎也不一樣。而檢察官起訴的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等語。然檢察官上訴的事實是包括「先拿碗丟另一
受刑人」,所謂另一受刑人當然不是告訴人乙○○,但這並不
是起訴法條與起訴範圍內。縱然有另一受刑人遭被告以碗丟
擲,也不是起訴範圍,本院毋庸審究被告有沒有拿碗丟擲其
他受刑人之事實。
八、自113年04月26日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後,「個人名譽感
情」不再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
㈠因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常常是用對別人講話之
內容來處罰,而講話是一種個人思想的表達,是言論自由的
型態,所以該條到底有沒有違憲之虞,經過多年爭執,司法
院憲法法庭作出113年04月26日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刑
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從此只能限定在一定範圍內使用
。憲法法庭闡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
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
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
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
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
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關鍵要件是「故意發表公然貶損」、「逾越一般人可合
理忍受」、「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
自由」,能夠符合上述要件的才能稱為公然侮辱。除此範圍
以外,都不能稱為公然侮辱。
㈡上述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中多處闡述,「個人名譽感
情」不再是刑法第309條第1項保護法益。即「基於刑法謙抑
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
、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
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61
】」「就名譽感情而言,此項法益顯屬個人感情,已非系爭
規定所保障之目的法益。如以系爭規定保護個人之名譽感情
,不僅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亦難免誘使被害人逕自提
起告訴,以刑逼民,致生檢察機關及刑事法院之過度負擔。
【62】」「如認名譽感情得為系爭規定之保護法益,則任何
隻字片語之評價語言,因對不同人或可能產生不同之冒犯效
果,以致不知何時何地將會一語成罪。是系爭規定立法目的
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應不包括名譽感情。至於冒犯他人名譽
感情之侮辱性言論,依其情節,仍可能成立民事責任,自不
待言。【42】」。
九、告訴人陳稱,是因為告訴人睡覺打呼,被告要求告訴人移去面壁睡覺,因此起了口角。證人洪偉智、楊忠益都證稱被告於過年期間,在舍房內罵人「幹你娘」,這三個字當然是粗鄙的言論,如果是因為告訴人睡覺打呼,干擾了被告睡眠,被告建議告訴人換一下睡覺位置,這應該是可以互相協調的,至於被告要口出髒話罵人,那是被告修養太差。但是在○○這種封閉高壓環境內,受刑人講話擺出氣勢,動輒以髒話開口,本院可以理解,就是被告講話先擺出氣勢,以氣勢壓倒別人,想要達到命令告訴人換床位之目的。反之,○○裡如果講話太斯文,就沒人理你。因為本案舍房裏面都是男性受刑人,這些男性都是脫下外表、身無分文地去服刑,受刑人不再有社會上財富、經濟地位的差距,只剩下身體條件差異,身強體壯的人比較不會被欺凌,瘦弱的人容易被欺凌。或者有些男性身材雖不高大,但天生很有領導能力,很多人喜歡圍在他身邊聽他講話等。這是叢林法則的競爭環境,尤其入獄服刑的男性,很高比例是江湖黑道的,他們一生都是這樣強勢說話的,動輒以三字經問候你母親,先震欇住你,語氣強硬地達成他溝通的目的。檢察官說這是「彰顯流氓氣派,意在於攫取舍房內最大利益」,也許就是事實。同一個舍房裏面的床位,有些靠廁所太近會有異味,有些正好在燈光下面影響睡眠,或者移去靠牆邊打呼比較不會干擾別人等等。但○○裡面床位安排,最終是由○○管理方(獄方)決定,如法務部曾頒訂「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民國112年12月11日修正),其中就規定「舍房床位由場舍主管排定,並嚴禁收容人私自更換床位,如有發現異常情形,應立即查究處理。」,實際上該如何分配,受刑人之間還是可以先協調後向管理者(舍房主管)表達意見。可能是被告一向講話粗魯,喜歡用三字經彰顯氣勢,這是被告個人修養問題。但是修養較低的人,不一定就是犯罪,尤其這句三字經是國罵,很多青少年開始學會粗話罵人時,就從這句開始學起。
十、在閩南語粗話中,這句「幹你娘」三字經可能是使用最廣泛
的。因為臺灣是移民社會,四百年前冒險渡海者,都是因為
在故鄉生存不易,被生活壓迫,即使賭上性命也要勇敢橫跨
黑水溝。這些幾分草莽氣息的人,很多人都是一開口就要擺
出氣勢,這種口語習慣世代傳遞,至今在臺灣男性中講話江
湖口氣的,把粗話當口頭禪的人,可能不計其數。法院如果
要把這些人都抓起來關,勢必會讓○○受刑人爆滿,也會有濫
用刑罰的疑慮,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
、被告與告訴人是因為睡覺打呼起爭執,而在○○的男性團體生
活下,本來就是身體強健、氣勢強大的人,比較不會被欺負
,若是氣勢太弱可能會吃虧,被告在吵架之中冒出「幹你娘
」三字不雅文字,那是被告修養太差,但是處在這種艱困的
環境裡,人們也會因為環境而改變自己,即使本來很斯文的
人也可能學會這種江湖口氣。告訴人於大年初一,被同監受
刑人冒出一句國罵三字經,連告訴人無辜的媽媽也被講進來
了,告訴人主觀感情面受損,但是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
譽人格,尚未到達受損程度。因為告訴人過去在社會上是不
是事業有成、受人尊敬等等,在家人親友之間評價如何,並
不會因為服刑期間一位舍友說了一句髒話,減損告訴人的名
譽或人格。告訴人在○○內的品性如何、教誨成果如何,○○主
管還是要打品行分數,才會有累進處遇結果,並不會因為被
告不禮貌的一句國罵而受到減損。告訴人真正受傷的是主觀
感情,大年初一被罵三字經,心情很不好,但依據113年憲
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揭示,個人主觀感情,已經不是公然侮
辱罪所保護之法益。被告上述粗鄙髒話,應該列入受刑人操
性成績考量範圍,在累進處遇上扣分,以達到○○管理的目的
。故本院判決被告無罪,也不表示被告髒話罵人是值得讚許
的。
、綜上,原審已經詳述不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之理由,檢察官
上訴未提出足以改變原審論述的理由,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提起上訴,檢察官
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TCHM-113-上易-863-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