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訴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原 告 朱永福
施勝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訴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
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48萬元、加班費696萬
元,合計請求給付1,044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3,872
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3萬4,624 元【計算式:10萬3,872元×1/3=3萬4,6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KLDV-113-勞補-61-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