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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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吳懷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五0四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五0四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3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 000000-0 1 24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2025-02-20

TPDV-114-除-143-2025022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子瑞即王惠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1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 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6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000000-0 1 501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6-NU0000000-0 1 325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340

2025-02-20

PCDV-114-除-30-20250220-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劉定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9紙(下合稱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 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 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3年9月6日具狀聲 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月 10日公告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3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 表: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240 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112 5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297 6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163 7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股票 1 343 8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股票 1 755 9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0 股票 1 4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2025-02-20

CTDV-114-除-43-20250220-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范瑞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 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 ,亦有效力。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 年8月1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 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 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又查,聲請人雖於 113年11月25日即為本件聲請,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上 之收狀戳章可證,斯時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尚未屆滿(114 年1月20日始告屆滿),然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仍為有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本件聲請為除權判 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股票附表:                   (同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股票 1 75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1 192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5-02-20

KSDV-113-除-328-20250220-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黃宬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訴外人黃秋鄉之繼承人不慎遺失如 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 字第1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3年5月1 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經本院 於113年5月15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15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400 00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 280 00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1 145 00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股票 1 24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2025-02-20

KSDV-113-除-350-20250220-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林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79-NX-58196-9 1 360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0-NX-74800-0 1 54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41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356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681 合計 5 1,492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2025-02-19

SLDV-114-除-44-2025021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惠娥 代 理 人 林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詠文

2025-02-19

SLDV-114-除-3-2025021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邱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詠文

2025-02-19

SLDV-113-除-686-2025021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林素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2025-02-18

SLDV-114-除-66-20250218-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吳昱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45058 股票 1 105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31371 股票 1 2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31645 股票 1 2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32068 股票 1 2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23088 股票 1 2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25703 股票 1 11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6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2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4

2025-02-18

KSDV-114-除-18-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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