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48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王志平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楊嘉政
訴訟代理人 蘇愷民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
徐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12日14時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高雄市
左營區民族一路與大中一路時,聽聞原告所有,當時由訴外
人范智欽(以下逕稱范智欽)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救護車(下稱系爭救護車)之警號,卻不立即避讓,致2車
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交通事故)。原告因而支出必要之維修
費用新臺幣(下同)2,349,026元(含零件費用2,032,203元
、工資費用316,823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折舊後之損害1,292,882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1,292,8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原告就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有未與被告車輛保
持安全距離,且未注意車前狀況等與有過失,被告亦支出被
告車輛必要之維修費用607,582元(含零件費用559,282元、
工資費用48,300元),應以考量與有過失及折舊後之維修費
用70,757元與原告之請求抵銷。另原告之維修費用估價顯然
高於行情,並非合理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一第364頁、第368頁):
1.被告於111年2月12日14時3分許,駕駛被告車輛,行經高雄
市左營區民族一路與大中一路時,與原告之使用人范智欽所
駕駛,當時鳴警號之系爭救護車發生碰撞。
2.系爭交通事故發生後,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作成0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認為被告違反道路交
通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聞救護車警號未避讓,為
肇事原因,原告之駕駛范智欽並無肇事原因(下稱系爭鑑定
),被告不服申請覆議,經高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
議會認定原鑑定意見書並無不當,作成000-00-00號覆議意
見書(下稱系爭覆議)在案。
3.被告另以系爭救護車之駕駛人范智欽涉犯過失傷害罪嫌向臺
灣高雄地方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認定范智欽並無過失後
,對范智欽為112年度偵字第6919號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
不起訴處分),復經被告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
雄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96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
定(下稱系爭駁回再議處分)。
4.系爭救護車受撞擊後損壞嚴重,經原廠估價後折舊前維修費
用(含稅)為2,349,026元。
5.系爭救護車係於107年10月15日出廠。
㈡本件之爭點在於:1.被告駕駛被告車輛撞擊系爭救護車,有
無過失?2.原告就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3.原
告主張系爭救護車折舊後之合理修復費用為1,292,882元,
並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4.被告主張抵
銷抗辯,有無理由?
1.被告駕駛被告車輛撞擊系爭救護車,有無過失?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聞有救護車之
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
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五、執行緊急
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
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
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
車輛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第1款前段及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⑵經查,本院於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時,當庭勘驗系爭救護
車救護區密錄器《檔案名稱:原證6、2022_0000000000_001》
、系爭救護車行車記錄器V1、V2、V4、V6及V7鏡頭《檔案名
稱:原證7、行車記錄器》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名稱:J11
6232_00000000000000000》,其勘驗結果如附表編號㈠至㈤所
示,此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65至366頁
、第371至379頁)。
⑶觀諸如附表編號㈤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名稱:J116232_000
00000000000000》,系爭交通事故發生前,大中一路東向西
車道,交通號誌之直行、左轉及右轉均為綠燈狀態,但畫面
時間14:03:32-14:03:34時,左邊數來第1、2車道上仍
排滿正緩慢左轉之車輛,且其緩慢程度已經接近停滯不前,
顯然與一般左轉燈亮時較為順暢之行車狀態不同。縱然系爭
救護車車身遭快速道路大型支撐柱、公務亭及左邊數來第1
、2車道上緩慢左轉之汽車阻擋,當時沿大中一路由東往西
方向,行駛在上開緩慢左轉車輛右後方之被告車輛,應可自
左前方左轉車輛之速度顯然較前幾秒緩慢,且幾乎處於停滯
、堵塞之景象,察覺前方應有異狀,必須減速慢行。復觀諸
如附表編號㈠之系爭救護車救護區密錄器《檔案名稱:原證6
、2022_0212_140128_001》,系爭救護車自始至終均鳴警號
,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然而,參以如附表編號㈡系爭救護
車行車錄器V1及V7鏡頭《檔案名稱:原證7、行車記錄器》,
畫面時間2065/05/13,14:43:49-14:43:50時,系爭救護車
行駛至大中路口時,東西向車道已淨空,且該車道上之白色
轎車、紅色砂石車及機車等待系爭救護車通過,堪認前開車
輛應係因聽聞系爭救護車所鳴之警號,並依法避讓,是與前
開車輛距離非遠之被告車輛,應處於可以聽聞警號之範圍內
,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僅係被告未專心注意聆聽而未為避
讓之問題,故被告辯稱:我爭執無法聽到警號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368頁),並非足採。從而,堪認被告對於系爭交通
事故之發生,有聞系爭救護車之警號時,未立即避讓,亦未
減速暫停,而搶快進入民族一路與大中一路口之過失,系爭
鑑定及覆議結果,亦與本院之上開認定大致相符。
2.原告就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
⑴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主張法
律關係具有障礙事由之當事人,須就該障礙事由,負舉證之
責任。而此障礙事由之存在,雖非不能以業經證明之間接事
實加以推認,但須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存在者,始克當之。
苟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之間接事實,不足以推認障礙事
由之存在,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能證明
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尚有疵累,仍難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
已盡其舉證之責,自不得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2158號民事判決參照)。
⑵按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
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
誌指示之限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至被告雖抗辯:原告就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有未與被告車
輛保持安全距離,且未注意車前狀況等與有過失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261頁)。觀諸如附表編號㈣系爭救護車行車錄器V6
鏡頭《檔案名稱:原證7、行車記錄器》,系爭交通事故發生
前夕,即畫面時間14:42:40-14:42:51時,系爭救護車
儀錶板指針自0公里持續加速至約25公里後短暫降至約20公
里,後急速提升至約35公里,但均未超過該地之速限50公里
【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986號卷第77頁所
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其過程有隨著前方車況
調整其行車速度,並注意保持安全距離甚明。反觀如附表編
號㈡系爭救護車行車錄器V7鏡頭《檔案名稱:原證7、行車記
錄器》,畫面時間2065/05/13,14:43:51-3時,被告車輛係
「加速通過路口」後,始撞擎系爭救護車右前方車頭。從而
,可見被告車輛之行車速度極快,縱使系爭救護車更加注意
車前狀況,或與被告車輛保持更遠之距離,仍不可能使系爭
交通事故免於發生,故被告對於原告與有過失之障礙事由既
不能舉證,本件被告應負全責,堪以認定,且系爭不起訴處
分與系爭駁回處分之認定結果,與本院大致相同。
3.原告主張系爭救護車折舊後之合理修復費用為1,292,882元
,並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⑴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
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
證定其數額;損害賠償之訴,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有客觀
上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時,如仍強令
原告舉證證明損害數額,非惟過苛,亦不符訴訟經濟之原則
,爰增訂第2項,規定此種情形,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
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以求公平,此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第2項暨其立法理由可參。
⑵經查,原告對於被告過失毀損系爭救護車所應賠償之金額,
固然以卷附永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驊公司)之估價
單(下稱系爭估價單)為其計算之依據,並得出必要之維修
費用為2,349,026元(含零件費用2,032,203元、工資費用31
6,823元)之結論(見本院卷一第23至37頁)。然而,系爭
估價單有12種類之品項有重複臚列之情形(如前保險桿右下
擋板),是否真有需要使用數個該品項零件進行修復,容有
疑義。此外,亦有3種類品項出現相同品項,但價格不同之
情形(如右角形固定件)(見本院卷一第421至422頁)。本
院於113年3月29日,就上開疑問函詢永驊公司,詎經永驊公
司於113年4月22日函覆本院稱:系爭估價單重複部分,因當
時估價時間較急,不慎誤植到部分料件重複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439頁,卷二第13頁)。由此可見,永驊公司之估價流
程已存在明顯之作業疏失,除上開疏失外,實難以排除估價
過程中,可能存有其他潛在違誤,本院不宜逕以系爭估價單
之估價結果,作為本件判決之基礎。
⑶承前所述,本院爰依被告之聲請,囑託高雄市汽車保養商業
同業公會(下稱汽車公會)透過實車鑑定之方式,鑑定系爭
救護車之修理費用(見本院卷二第35頁、第57至59頁),其
鑑定結果略以:一、系爭救護車引擎部分未明顯發現破損痕
跡,且未漏機油現象。二、發電機未發現損壞,是固定腳架
龜裂。三、啟動馬達未碰撞受損。四、變速箱內部及引擎油
底殼未發現破損痕跡。五、正時皮帶及外皮帶斷裂。六、水
箱:散熱馬達、散熱片支架、大燈保險桿外部零組件,確定
損壞。七、右中門毀損。八、車身部分:前面大樑受損可以
校正或換新,右中門柱內部撞損也可以在修復,並且之前就
有板修過痕跡。九、其他外表受損另配件需要換新。十、以
上初判鑑定內容,其餘內容必須細部拆解才能判定。鑑定結
果因有多項,系爭估價單與系爭救護車實車受損實況,落差
太大,又有重複報價的狀況,請原告依實車鑑定受損零件重
新報價以維護公平原則。經本會實際勘驗系爭救護車受損情
況,一致同意,系爭救護車非全新車輛,以恢復原狀原則,
系爭救護車合理價格約330,000元左右可以包修,並有福輪
股份有限公司願以上開價格包修承作,且維修漆面保固3年
無限里程等語,此有汽車公會之回函5份(以下合稱系爭鑑
定報告)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85頁、第99頁、第105頁
、第113頁、第133頁)。本院審酌汽車公會屬對汽車檢修及
車輛性能等事項熟稔之專業機構,有此方面之特別知識、經
驗,參以鑑定機關與兩造間,均無利害關係,自無偏頗任一
方之虞,則系爭鑑定報告核屬可信。然而,本院審酌系爭鑑
定報告仍記載「以上初判鑑定內容,其餘內容必須細部拆解
才能判定」等語,並無法排除實際維修時,可能於330,000
元之合理包修價格以外,衍生其他修理費用。然而,倘若本
院要求汽車公會將系爭救護車進行拆解鑑定,始為本件之判
決,除訴訟程序曠日廢時,無助於使系爭救護車早日重回救
護現場以外,更可能在重複拆解之過程中,導致無謂之耗損
。從而,本院依民法第222條第2項之意旨,依所得心證增加
30,000元之賠償金額,作為拆解後所可能衍生之額外費用,
是本件之賠償金額,應以360,000元為當(計算式:330,000
+30,000=360,000)。
⑷至原告雖主張:系爭鑑定報告是在未拆解系爭救護車之情況
下所計算,其估價並非確實,故聲請由汽車公會進行拆車鑑
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9頁)。然而,拆解估價不符訴訟
經濟之原則,已如前述,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非足採,
拆車鑑定之聲請,亦無必要。
4.被告主張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經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成立係以過失為前
提,原告對於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既無過失,已如前述,被
告自無從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賠償。從而,被
告請求以其得對原告求償之債權,與原告之請求抵銷,自屬
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12月23日(
見本院卷一第107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
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亦聲明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然此均僅促
使本院依職權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㈠系爭救護車救護區密錄器《檔案名稱:原證6、2022_0212_14012
8_001》:
⒈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1:31
影像顯示為系爭救護車救護區車廂,車廂內無人,系爭救護車
有鳴警笛。
⒉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1:31
車廂右側窗戶可看見有車輛橫向通行,系爭救護車應屬停止狀
態,系爭救護車持續嗚警笛。
⒊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1:31
車廂右側窗戶可看見地面標線移動,此時系爭救護車應為慢速
前行狀態,系爭救護車有嗚警笛。
⒋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1:31
車廂右側窗戶可看見地面標線移動,此時系爭救護車應為慢速
前行狀態,系爭救護車有嗚警笛。
⒌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1:51-14:02:07
車廂右側窗戶可看見地面標線移動,此時系爭救護車應為行駛
狀態,系爭救護車有嗚警笛。
⒍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2:08
車廂右側窗戶可看見地面標線移動變慢,此時系爭救護車應為
減速狀態,系爭救護車有鳴警笛。
⒎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2:08-14:02:31
車廂右側窗戶可看見地面標線及車輛移動緩慢,此時系爭救護
車應為慢行狀態,系爭救護車有嗚警笛。
⒏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2:32
車廂右側窗戶可看見地面標線及車輛移動停止,系爭救護車應
為前方堵車之靜止狀態,系爭救護車有鳴警笛。
⒐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2:33-59
車廂右側窗戶可看見地面標線及車輛移動停止,此時系爭救護
車應為前方堵車之慢行狀態,系爭救護車有鳴警笛。
⒑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3:00
車廂右側窗戶可看見地面標線及車輛移動停止,此時系爭救護
車應為前方堵車之靜止狀態,系爭救護車有按鳴喇叭,系爭救
護車有鳴警笛。
⒒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3:06-14:03:13
車廂右側窗戶可看見車輛避讓系爭救護車,系爭救護車穿越車
陣前行,系爭救護車有嗚警笛,時速17公里。
⒓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3:09-14:03:14
車廂右側窗戶可看見有1輛黑色轎車自系爭救護車右方駛來,
撞擊系爭救護車車頭右方,系爭救護車救護區物品散落,時速
16公里。
⒔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3:15-14:03:21
系爭救護車遭黑色轎車撞擊後向左前方滑行,閃避待轉區機車
後,於路邊停止。
⒕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 14:03:15-14:04:20
系爭救護車遭黑色轎車撞擊後向左前方滑行後,於路邊停止。
⒖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14:04:04
系爭救護車前座救護員下車。
⒗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214:04:27
影片結束。
㈡系爭救護車行車錄器V1、V4及V7鏡頭《檔案名稱:原證7、行車
記錄器》
檔案時間 畫面時間 VI鏡頭(救護車前方) 正常畫面 V4鏡頭(救護車後方) 鏡射畫面 V7鏡頭(救護車右側) 鏡射畫面 00:00- 00:55 2065/05/13 14:42:18- 14:43:15 系爭救護車自原告消防局新莊分隊(高雄市○○區○○○路000號)出發,行至民族一路南往北直行車道 系爭救護車於直行車道前進 高雄市○○區○○○路000號南往北方向至大中路口前沿路之店家 00:56- 01:11 2065/05/13 14:43:16- 14:43:28 1身穿黑衣之機車騎士於系爭救護車50公尺前,橫越車道指揮系爭救護車前方車輛讓道,系爭救護車沿直行車道由民族一路南往北向緩慢徐行 系爭救護車於直行車道緩慢徐行 系爭救護車右側有1白色轎車,右上方紅色招牌之FUJITSU字樣為左右相反 01:12 2065/05/13 14:43:30 系爭救護車沿直行車道由民族一路南往北向緩慢徐行,右前方可見行駛經過指揮交通之騎士 系爭救護車於民族一路北向直行專用車道緩慢徐行 系爭救護車前行時行駛經過指揮交通之機車騎士 01:12 2065/05/13 14:43:31 系爭救護車沿直行車道由民族一路南往北向緩慢徐行 系爭救護車於民族一路北向直行專用車道緩慢徐行,並前行時行駛經過指揮交通之機車騎士 畫面上方紅色招牌之FUJITSU字樣為左右相反,隔壁車道地面標示為「右彎車道」 01:14 2065/05/13 14:43:33 系爭救護車沿直行車道由民族一路南往北向緩慢徐行,右前方有1黑色休旅車避讓不完全致系爭救護車無法前進,前方大中路車輛由東向西方向直行及左轉 系爭救護車於民族一路北向直行專用車道緩慢徐行 畫面上方紅色招牌之FUJITSU字樣為左右相反,隔壁車道地面標示為「右彎車道」 01:15- 01:23 2065/05/13 14:43:34- 14:43:41 系爭救護車沿直行車道由民族一路南往北向緩慢徐行,右前方有1黑色休旅車避讓不完全致系爭救護車無法前進,前方大中路車輛由東向西方向直行及左轉,右轉車道亮起,最右側車道車輛開始右轉 系爭救護車於民族一路北向直行專用車道緩慢徐行 畫面上方紅色招牌之FUJITSU字樣為左右相反,隔壁車道地面標示為「右彎車道」,右轉車道亮起,最右側車道車輛開始右轉 01:24 2065/05/13 14:43:42 系爭救護車通過民族一路北向車道停車線,前方大中路車輛持續由東向西方向直行及左轉 系爭救護車行至民族一路北向直行專用車道 系爭救護車行至民族一路北向直行專用車道停,隔壁車道地面標示為「右彎車道」,右側為右轉專用車道,右上方可見國道10號高架橋 01:25- 01:28 2065/05/13 14:43:44- 14:43:47 系爭救護車即將通過民族一路北向車道停車線,前方大中路東西向車流持續前進,時速10公里(V6 鏡頭) 系爭救護車行至民族一路北向直行專用車道,通過車道停止線後繼續前行 系爭救護車行至民族一路北向直行專用車道,通過車道停止線後繼續前行 01:29- 01:31 2065/05/13 14:43:49- 14:43:50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東西向車道已淨空等待系爭 救護車通過,系爭救護車直行,時速20公里(V6鏡頭) 系爭救護車直行行駛,後方無車輛尾隨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右側畫面可見 Luxgen營業所,前方大中路東向西車道,白色轎車、紅色砂石車、機車均減速停等救護車通過 01:32 2065/05/13 14:43:50- 14:43:51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前方大中路東西向車道已淨空等待系爭救護車通過,系爭救護車直行,時速30公里(V6鏡頭) 系爭救護車直行行駛,後方無車輛尾隨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右側畫面可見 Luxgen營業所,前方大中路東向西車道,白色轎車、紅色砂石車、機車均減速停等救護車通過,1輛黑色轎車從大中路東向外二車道駛出 01:32 2065/05/13 14:43:50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前方大中路東西向車道已淨空等待系爭救護車通過,系爭救護車直行,時速30公里(V6鏡頭) 系爭救護車直行行駛,後方無車輛尾隨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右側畫面可見 Luxgen營業所,前方大中路東向西車道,白色轎車、紅色砂石車、機車均減速停等救護車通過,1輛黑色轎車從大中路東向外二車道駛出 01:33 2065/05/13 14:43:51-1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前方大中路東西向車道已淨空等待系爭救護車通過,系爭救護車直行,時速30公里(V6鏡頭) 系爭救護車直行行駛,後方無車輛尾隨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右側畫面可見 Luxgen 營業所,前方大中路東向西車道,白色轎車、紅色砂石車、機車均減速停等救護車通過,1輛黑色轎車從大中路東向外二車道駛出並加速前進 01:33 2065/05/13 14:43:51-2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前方大中路東西向車道已淨空等待系爭救護車通過,系爭救護車直行,時速30公里(V6鏡頭) 系爭救護車直行行駛,後方無車輛尾隨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右側畫面可見 Luxgen 營業所,前方大中路東向西車道,白色轎車、紅色砂石車、機車均減速停等救護車通過,1輛黑色轎車從大中路東向外二車道駛出並加速前進至系爭救護車右側 01:33 2065/05/13 14:43:51-3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前方大中路東西向車道已淨空等待系爭救護車通過,系爭救護車直行,時速30公里(V6鏡頭),黑色轎車出現在系爭救護車車頭,隨後即撞擊系爭救護車右前方車頭 系爭救護車直行行駛,後方無車輛尾隨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前方大中路東向西車道,白色轎車、紅色砂石車、機車均減速停等救護車通過,黑色轎車加速通過路口後,撞擎系爭救護車右前方車頭 01:33 2065/05/13 14:43:51-3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前方大中路東西向車道已淨空等待系爭救護車通過,系爭救護車直行,時速30公里(V6鏡頭),黑色轎車出現在系爭救護車車頭,隨後即撞擊系爭救護車右前方車頭 系爭救護車直行行駛,後方無車輛尾隨,並因受撞擊後發生位移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前方大中路東向西車道,白色轎車、紅色砂石車、機車均減速停等救護車通過,黑色轎車加速通過路口後,撞擎系爭救護車右前方車頭 01:33 2065/05/13 14:43:52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前方大中路東西向車道已淨空等待系爭救護車通過,黑色轎車高速撞擎系爭救護車右前方車頭,導致系爭救護車左傾 系爭救護車因受撞擊後發生位移 系爭救護車因黑色轎車撞擊後偏移,可見黑色轎車尾之車牌號碼為 000-0000 01:34-36 2065/05/13 14:43:53- 14:43:54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前方大中路東西向車道已淨空等待系爭救護車通過,黑色轎車高速撞擊系爭救護車右前方車頭,導致系爭救護車左傾後滑行至大中二路及民族一路人行道側 系爭救護車因受撞擊後發生位移 系爭救護車因黑色轎車撞擊後偏移,汽車零件破碎散落一地 01:37-38 2065/05/13 14:43:55- 14:43:56 系爭救護車行駛至大中路口高速公路橋下,黑色轎車高速撞擊系爭救護車右前方車頭後,導致系爭救護車左側後滑行至大中二路及民族一路人行道側,系爭救護車滑行至斑馬線前停下。 系爭救護車因受撞擊後發生位移,於受撞擎滑行2秒後停止 系爭救護車因黑色轎車撞擊後偏移消行至大中二路及民族一路人行道側斑馬線前停止
㈢系爭救護車行車錄器V2鏡頭《檔案名稱:原證7、行車記錄器》
編號 時段(畫面時間) 內容 1 14:42:18-14:42:38 畫面沿民族一路南向北持續行駛,並穿越與民族一路970巷之交岔路口。 2 14:42:39-14:42:50 畫面逐漸靠近民族一路與大中一路之交岔路口,路口前之車道上有諸多等待綠燈之停駛車輛。 3 14:42:51-14:43:20 畫面持續緩慢前進,右前方停駛汽車微向右側避讓,此時大中一路雙向車道有大量汽機車持續快速通行該路口。 4 14:42:21-14:42:39 畫面左側出現1名身著黑色衣褲男子指示直行,畫面緩慢抵達交岔路口。大中一路分隔島上有快速道路大型支撐柱及公務亭,遮擋部分大中一路東向西車道上車輛行駛車況。大中一路東向西車道持續有大量汽機車快速通行,並陸續有汽車自大中一路東向西內側車道左轉至民族一路。 5 14:42:40-14:42:50 畫面開始穿越交岔路口,大中一路東向西車道陸續有5輛汽車左轉至民族一路,並有4輛汽車及1輛機車快速穿越該路口後持續直行。 6 14:42:50-14:43:57 畫面突然向左側旋轉拍攝大中一路東向西之車道,並持續往前數秒後停止。 7 14:43:58-14:44:51 畫面停止移動並持續拍攝大中一路東向西之車道,期間有數量汽機車向前行駛直至影片結束。
㈣系爭救護車行車錄器V6鏡頭《檔案名稱:原證7、行車記錄器》
編號 時段(畫面時間) 內容 1 14:42:18-14:42:38 畫面為汽車儀表板,儀錶板指針從每小時約15公里逐步提升至45公里。 2 14:42:39-14:42:50 儀錶板指針從每小時約45公里下降至趨近0公里。 3 14:42:51-14:43:20 儀錶板指針在每小時0公里至5公里間來回。 4 14:42:21-14:42:39 儀錶板指針先於每小時0公里至5公里之間,在14:42:27超越每小時5公里並加速至約10公里後緩慢降至0公里。 5 14:42:40-14:42:51 儀錶板指針自0公里持續加速至約25公里後短暫降至約20公里,後急速提升至約35公里。 6 14:42:52-14:43:57 儀錶板指針從約35公里驟降至約20公里後,在20公里至25公里短暫來回震盪,復急速降至0公里。 7 14:43:58-14:44:51 儀錶板指針停止於0公里直至影片結束。
㈤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名稱:J116232_00000000000000000》
編號 時段(畫面時間) 內容 1 14:03:26-14:03:27 畫面拍攝大中一路東向西車道,交通號誌之直行、左轉及右轉均為綠燈狀態,左邊數來第1、2車道上有包含大型曳引車、小客車等汽車前後排列並緩慢準備左轉至民族一路,部分待左轉汽車已行駛至斑馬線上;畫面左側之大中一路分隔島上有快速道路大型支撐柱及公務亭;左邊數來第3車道上有2輛汽車先後準備穿越大中一路與民族一路之交岔路口。 2 14:03:28-14:03:31 左邊數來第3車道上2輛汽車接續穿越大中一路與民族一路之交岔路口;左邊數來第1、2車道上汽車排滿正緩慢左轉之車輛,部分待左轉汽車已行駛至斑馬線上;范智欽駕駛之系爭救護車輛於畫面左側中間駛出,行駛於民族一路南巷被之車道上,並持續穿越大中一路與民族一路之交岔路口。 3 14:03:32-14:03:34 被告駕駛黑色汽車從畫面左邊出現,行駛於左邊數來第3車道上並持續往前直行;左邊數來第1、2車道上汽車仍排滿正緩慢左轉之車輛,第1車道停止線前為1輛大型曳引車,部分待左轉汽車已行駛至斑馬線上;系爭救護車車身遭快速道路大型支撐柱、公務亭及左邊數來第1、2車道上緩慢左轉之汽車阻擋。 4 14:03:35-14:03:40 被告駕駛汽車穿越大中一路與民族一路之交岔路口,系爭救護車從左邊數來第1、2車道上最前方之汽車前方自左而右駛出,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後車頭向左轉約90度持續向前行駛數公尺並緩慢停止,被告車輛向右轉約45度後持續向前行駛數公尺並停止。
CDEV-112-橋簡-148-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