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35號
原 告 邱○○
被 告 李○○○
何○○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履行兩造於113年5月8日所立之遺產
分割協議。依原告所提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原告可取得之利益為:㈠臺灣銀行
存款新臺幣(以下同)165萬元,原告主張全部由其取得,價
額為165萬元。㈡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1,0
82,812元,原告主張取得1/2,價額為541,406元(1,082,812
×1/2=541,406)。㈢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2
,811,075元,原告主張取得1/3,價額為937,025元(2,811,0
75×1/3=937,025)。㈣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
額4,224,000元,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4,224,000元。
㈤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126,000元,原告
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126,000元。㈥屏東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核定價額1,500元,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1,5
00元。㈦屏東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154,500元,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
額為154,500元。㈧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3
80,666元,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380,666元。㈨屏東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115,000元,原告主張取得
全部,價額為115,000元。㈩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核定價額1,506,000元,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1,506,0
00元。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建物,核定價額31,800
元,原告主張取得1/3,價額為
10,600元(31,800×1/3=10,600)。屏東縣○○鄉○○村○○路0000
號建物,核定價額368,600元,原告主張取得1/3,價額為12
2,867元(368,600×1/3=122,867,元以下四捨五入)。屏東
縣○○鄉○○村○○路0號建物,核定價額共31,666元(266+31,40
0=31,666),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31,666元。以上合
計9,801,230元(1,650,000+541,406+937,025+4,224,000+12
6,000+1,500+154,500+380,666+115,000+1,506,000+10,600
+122,867+31,666=9,801,230元)。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801,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8,11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SLDV-113-家補-735-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