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吳昭慈
訴訟代理人 楊亭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金崮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
7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吳昭慈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
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爰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180元(含醫療費用1,7
80元及薪資補償166,4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
單據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
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TCDV-113-救-217-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