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杜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
聲請人雖於民國114年3月3日具狀聲請退費500元(卷第53-55
頁),然非訟事件業於114年1月1日起,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提高徵收數額標準,本件
非訟事件係由聲請人於114年1月14日具狀到院聲請(卷第9頁
),應適用提高後之數額即新臺幣1,500元徵收費用,因此聲
請人已繳納之費用1,500元(卷第10頁),與法律規定相符,
並無溢繳情形,自無退費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