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1號
原 告 濟翔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李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2條定有明文。上開法條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00月0日生效,依上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7,369,425元,及其中5,670,000元,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1,289,925元,自111年8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409,500元,自111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
付原告886,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係於113年11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
因此,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至起訴前一日即113
年11月28日止之利息,其等之數額均已可確定,均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348,454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與訴之聲明第2項合計
訴訟標的金額為9,235,15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35,1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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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36萬9,425元) 1 利息 567萬元 111年2月16日 113年11月28日 (2+287/366) 5% 78萬9,307.38元 2 利息 128萬9,925元 111年8月4日 113年11月28日 (2+117/365) 5% 14萬9,666.64元 3 利息 40萬9,500元 111年12月15日 113年11月28日 (1+350/366) 5% 4萬54.92元 小計 97萬9,028.94元 合計 834萬8,454元
TYDV-113-補-1451-20241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