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宥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展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8萬
4,4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PTDV-112-訴-716-20241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