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國榮、吳榮萼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6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TCEV-114-中補-152-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