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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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黃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貴榮、李美珍、劉國聖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140元。 二、提出被告3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14

TCEV-114-中補-219-20250114-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采陵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88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2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13

TCEV-114-中補-196-2025011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大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4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13

TCEV-114-中補-181-2025011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竑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1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13

TCEV-114-中補-177-2025011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本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7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10

TCEV-114-中補-165-20250110-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國榮、吳榮萼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6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10

TCEV-114-中補-152-20250110-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朝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3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8

TCEV-114-中補-130-20250108-1

中簡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86號 上訴人 江佳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保存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30元,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4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8

TCEV-113-中簡-2486-20250108-2

中簡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25號 上訴人 蕭慈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吉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8

TCEV-113-中簡-3025-20250108-2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補字第132號 原 告 秉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乃仁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鼎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7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8

TCEV-114-中補-132-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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