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平
代 理 人 戴采樂
相 對 人 甲OO(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
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民國113年 12
月3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
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OO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不
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
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甲OO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
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甲OO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OO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核定安置就養之單身榮民,不幸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亡
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
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
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
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
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
、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美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4-司家催-4-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