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6月11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相對人透過定期評估在寄養家庭的適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
形,寄養家庭持續給予正向陪伴及互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引導
良好認知學習;又配合市政府處遇給予服務,民國113年僅8月9
日進行會面,除此外並無其他會面安排;相對人於寄養家庭後的
生活、就學及受照顧狀況皆穩定,然評估原生家庭功能不彰,現
階段尚有安置需求,故持續接受市府委託繼續提供保護安置服務
與輔導,本院審酌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
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
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