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黃瑜均
被 告 沈秀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2,19
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建物課稅現值)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40 581㎡×54,783元/㎡×1/40= 795,723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40 22㎡×49,377元/㎡×1/40= 27,157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40 2㎡×45,300元/㎡×1/40= 2,265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40 165㎡×54,456元/㎡×1/40= 224,631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40 636㎡×57,264元/㎡×1/40= 910,498元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40 12㎡×59,400元/㎡×1/40= 17,820元 7 高雄市○○區○○段000○號 全部 104,100元 合計 2,082,194元
CTDV-113-補-1127-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