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 告 銅益興
田育昇
張家榮
楊淑瑩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軒瑋
被 告 田又亘
田宜禾
田淑芬
田淇彬
田淇質
田淇隆
洪本源
洪大倫
洪義泉
洪國章
陳金蓮
唐于婷
唐振榮
唐瑞隆
唐經瀾
唐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田又亘、田宜禾、田淑芬、田淇彬、田淇質、田淇隆、洪本
源、洪大倫、洪義泉、洪國章、陳金蓮、唐于婷、唐振榮、唐瑞
隆、唐經瀾、唐秀英應將原告銅益興所有坐落雲林縣○○鄉○○
段○○○地號、面積七‧八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四二三一
分之二○八五之土地,及同段七二五之九地號、面積三六‧五一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之法定抵押權予
以塗銷。
被告田又亘、田宜禾、田淑芬、田淇彬、田淇質、田淇隆、洪本
源、洪大倫、洪義泉、洪國章、陳金蓮、唐于婷、唐振榮、唐瑞
隆、唐經瀾、唐秀英應將原告田育昇所有坐落雲林縣○○鄉○○
段○○○地號、面積七‧八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四二三一
分之七二三三之土地,及同段七二五之一一地號、面積一一一‧
一一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上如附表二所示之法定抵押
權予以塗銷。
被告田又亘、田宜禾、田淑芬、田淇彬、田淇質、田淇隆、洪本
源、洪大倫、洪義泉、洪國章、陳金蓮、唐于婷、唐振榮、唐瑞
隆、唐經瀾、唐秀英應將原告張家榮所有坐落雲林縣○○鄉○○
段○○○地號、面積七‧八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四二三一
分之七六五九之土地,及同段七二五之一二地號、面積一○九‧
二六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上如附表三所示之法定抵押
權予以塗銷。
被告田又亘、田宜禾、田淑芬、田淇彬、田淇質、田淇隆、洪本
源、洪大倫、洪義泉、洪國章、陳金蓮、唐于婷、唐振榮、唐瑞
隆、唐經瀾、唐秀英應將原告楊淑瑩所有坐落雲林縣○○鄉○○
段○○○地號、面積七‧八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四二三一
分之六二六○之土地,及同段七二五之一八地號、面積三一七‧
二六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三一七二六分之九○八六之土地上如附
表四所示之法定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田又亘、田宜禾、田淑芬、田淇彬、田淇質、田淇隆、
洪本源、洪大倫、洪義泉、洪國章、陳金蓮、唐于婷、唐振
榮、唐瑞隆、唐經瀾、唐秀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等4人與被告等人間共有之土地前經鈞院108
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判決分割確定在案,原告銅益興分得
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85/204231及同
段725之9地號土地全部,應補償被告等人新臺幣(下同)84
,371元;原告田育昇分得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7233/204231及同段725之11地號土地全部,應補償
被告等人224,321元;原告張家榮分得坐落雲林縣○○鄉○○段0
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659/204231及同段725之12地號土地全
部,應補償被告等人187,654元;原告楊淑瑩分得坐落雲林
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260/204231及同段725之1
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086/31726,應補償被告等人164,297元
,原告銅益興、田育昇、張家榮、楊淑瑩等四人因分割所取
得上開土地上設有如附表一、二、三、四之法定抵押權登記
。原告等四人已將上開補償金額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
度存字第266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完畢。上開法定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
請求被告等人塗銷原告等人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法定抵押權
登記等語。
二、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四人主張原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原為
兩造與訴外人許素春等人共有,上開二筆土地前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判決分割確定,原告銅益興分得725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2085/204231及同段725之9地號土地全部,
應補償被告等人84,371元;原告田育昇分得725地號土地應
有部分7233/204231及同段725之11地號土地全部,應補償被
告等人224,321元;原告張家榮分得7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6
59/204231及同段725之12地號土地全部,應補償被告等人18
7,654元;原告楊淑瑩分得7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260/20423
1及同段725之1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086/31726,應補償被告
等人164,297元。原告4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依分割共有物
確定判決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原告4人所分得上開土地上
分別設有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原
告4人嗣後於113年9月5日以被告等人為提存物受取權人,將
上開補償金額合計660,643元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辦
理清償提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卷宗及本
院113年度存字第266號提存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等人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㈡按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
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民法第824條之1
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
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是不動產如存
有不應繼續存在之抵押權,其物之所有權完整即受有妨害,
所有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所有物除去妨害請求權,請求
登記之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之登記。查系爭法定抵押權已
因清償而消滅,系爭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存在,對於原告
銅益興、田育昇、張家榮、楊淑瑩就附表一、二、三、四所
示土地所有權之完整性及價值,顯然有所妨害,原告四人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等人塗銷附表一、二
、三、四所示土地上之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四人主張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土地上之
法定抵押權已因清償而消滅,惟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土
地上仍有法定抵押權登記存在,有害原告四人就附表一、二
、三、四所示土地所有權之行使,從而,原告四人請求被告
等人塗銷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土地上之法定抵押權設定
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一(原告銅益興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人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單位:新臺幣)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7.87 銅益興 204231分之2085 田又亘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收件年期:民國111年 字號:螺資地字第042160號 登記日期:111年10月3日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36135分之84371 擔保債權總金額:336,135元 設定權利範圍:204231分之2085/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天后段725、725-9 田宜禾 田淑芬 田淇彬 田淇質 田淇隆 洪本源 洪大倫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36.51 全部 洪義泉 洪國章 陳金蓮 唐于婷 唐振榮 唐瑞隆 唐經瀾 唐秀英
附表二(原告田育昇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人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單位:新臺幣)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7.87 田育昇 204231分之7233 田又亘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收件年期:民國111年 字號:螺資地字第042161號 登記日期:111年10月3日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893691分之224321 擔保債權總金額:893,691元 設定權利範圍:204231分之7233/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天后段725、725-11 田宜禾 田淑芬 田淇彬 田淇質 田淇隆 洪本源 洪大倫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 111.11 全部 洪義泉 洪國章 陳金蓮 唐于婷 唐振榮 唐瑞隆 唐經瀾 唐秀英
附表三(原告張家榮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人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單位:新臺幣)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7.87 張家榮 204231分之7659 田又亘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收件年期:民國111年 字號:螺資地字第042162號 登記日期:111年10月3日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747610分之187654 擔保債權總金額:747,610元 設定權利範圍:204231分之7659/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天后段725、725-12 田宜禾 田淑芬 田淇彬 田淇質 田淇隆 洪本源 洪大倫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 109.26 全部 洪義泉 洪國章 陳金蓮 唐于婷 唐振榮 唐瑞隆 唐經瀾 唐秀英
附表四(原告楊淑瑩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人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單位:新臺幣)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7.87 楊淑瑩 204231分之6260 田又亘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收件年期:民國111年 字號:螺資地字第042163號 登記日期:111年10月3日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654560分之164297 擔保債權總金額:654,560元 設定權利範圍:204231分之6260/31726分之9086 共同擔保地號:天后段725、725-18 田宜禾 田淑芬 田淇彬 田淇質 田淇隆 洪本源 洪大倫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 317.26 31726分之9086 洪義泉 洪國章 陳金蓮 唐于婷 唐振榮 唐瑞隆 唐經瀾 唐秀英
ULDV-113-訴-617-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