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成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成莒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黃成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4443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可憑,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審易
字第6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TYDM-114-聲保-38-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