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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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成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成莒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黃成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4443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可憑,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審易 字第6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38-20250120-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瑋杰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瑋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瑋杰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2年4月、6年10月確定,經移送接續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40號),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9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2025-01-18

CHDM-114-聲保-12-20250118-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89330號),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1年度簡字第17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2025-01-18

CHDM-114-聲保-28-20250118-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承浩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承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承浩前因搶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月、2年確定,經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 070號),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1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2025-01-18

CHDM-114-聲保-24-20250118-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承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承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 別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8年確定,經移送接續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000號),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2025-01-18

CHDM-114-聲保-16-2025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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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紫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紫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紫瑤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入監服刑,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明陽中學執行中,並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三、受刑人温紫瑤於111年8月24日入監服刑,並於114年1月16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90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陽中學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 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 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17

TYDM-114-聲保-47-20250117-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欽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欽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2025-01-17

CHDM-114-聲保-8-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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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紹龍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紹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紹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8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8月,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10日確定,而在監獄執行中, 於114年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 9897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相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2025-01-15

HLDM-114-聲保-5-20250115-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爵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爵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爵仕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本院 以113年度聲保字第32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而因 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7日重新審核, 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 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 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 字第1774號、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37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2年9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審訴字 第887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 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 敘明。 三、受刑人周爵仕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114年1月7日經法務部 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 署教決字第11301998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5

TYDM-114-聲保-19-20250115-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治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治炫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治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而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16 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於112年8月1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 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551 號函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14

TYDM-114-聲保-3-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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