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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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建興 上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建興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 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43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CDM-113-聲保-437-20241211-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奕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奕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黃奕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矯 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2月6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82281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CDM-113-聲保-440-20241211-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兆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兆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兆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4-12-10

PTDM-113-聲保-178-20241210-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順山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順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山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4-12-10

PTDM-113-聲保-179-20241210-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勝國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勝國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勝國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2024-12-09

PTDM-113-聲保-177-20241209-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瑞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瑞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瑞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2024-12-09

PTDM-113-聲保-176-20241209-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祈侑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祈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祈侑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 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489號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 案,復因假釋前犯恐嚇取財得利、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並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7月,業於法務部於113年12月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2日法 矯署教決字第11301939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1年執更新字第737號執行指揮書(甲)、113執更明字第340 5號執行指揮書(甲)、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2024-12-06

TCDM-113-聲保-433-20241206-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合鎗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家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合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合鎗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決 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 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9條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期 間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所列1、5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一)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79968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該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99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為憑,且本院為上開應執行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73號) ,就本案保護管束之聲請自有管轄權。本院審核卷附相關 文件,認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 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所犯之傷害致死案件,係對於具有家庭成員關係之 人實施生命不法侵害之行為,自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73號刑事判決附卷可參, 於受刑人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自得命其遵守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8條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本院審酌案情,並參酌 卷附法務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一)、(二 )至(六)、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 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卷證,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又參酌受刑人犯案情節、個案輔導情形暨 社會秩序之維護,核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稱 「顯無必要」之情形,爰裁定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2024-12-06

TCDM-113-聲保-432-20241206-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凱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凱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凱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裁定量處有期徒刑8年2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1 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依前揭規定之付保護管束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所明定。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8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經核准 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5

TCDM-113-聲保-429-20241205-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溪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溪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溪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裁定量處有期徒刑18年10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 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依前揭規定之付保護管束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所明定。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9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經核准假 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5

TCDM-113-聲保-430-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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