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關 係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以不低於總價新臺幣貳仟萬元之價格代理相對人○○○
出售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匯入相對人設於○○○○00000000000000之帳戶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000號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相對
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目前無人居住
,然仍需支出稅捐、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為負擔相對人之看
護、醫療費用及日常支出,有出售系爭不動產之必要,並擬
以市價出售系爭不動產,爰依法聲請准聲請人代相對人出售
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2.代理受監護人,就
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
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13年5月20日,以113年度監宣字第82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同時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並
已於113年7月8日(以本院收文為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
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看護薪資明細表、外籍勞工
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證明書、營養品訂單網頁擷圖、台灣電
力公司○○區營業處函、醫療費用收據、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
結果、地價稅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人力資源管理顧問
公司外國人服務費收執聯、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算表、勞
動部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管理費轉帳資訊擷圖、轉帳交
易明細、同意書等件為證,另經本院調閱相對人111年-112
年財產所得資料,相對人於111年、112年所得額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341,761元、316,667元,名下財產除現值250元
之投資1筆外,均為不動產,足認相對人可供使用之現金確
有入不敷出之情況。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以市價出售處分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出售處分後所得之價款支付相對人所需
之費用,應有其必要性,且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另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之子女○○○、
○○○亦均同意處分相對人不動產。從而,認聲請人主張為相
對人之利益,聲請許可代相對人出售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尚
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
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
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
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
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
明。本件為確保、增進受監護人之利益,並利於監督監護人
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之行為,參酌聲請人上開所提之不動產實
價登錄查詢結果,系爭不動產近2年鄰近、相同坪數不動產
之總價範圍為1,950萬元至2,110萬元,併諭知相對人所有之
系爭不動產處分所得之價金不得低於2,000萬元,且聲請人
代理相對人出售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日常生活、照顧
及醫療所需等費用,以維護其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附表:
編號 種類 坐落建號及門牌 面積(㎡) 權利範圍 1 建物 ○○市○○區○○段00000○號 (門牌:○○市○○區○○路二段240巷68巷16樓之6) 47.81 100000分之445 2 土地 ○○市○○區○○段0000地號(同段00000建號之建築基地) 3,113 100000分之326
CHDV-113-監宣-558-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