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仲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遺產管
理人報酬及命關係人先行墊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
幣37,000元。
關係人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甲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新臺幣37,0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
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
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民法第1183條亦定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花費心
力、勞力,依法得請求與執行職務相當之報酬;有關法院酌
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實務上有主張應參照律師公會章程所
定酬金標準,有以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
要點」第13點第4 款規定依遺產現值百分之1.5為基準,或
有主張因遺產管理人職務涉及公益性,應參照法律扶助律師
酬金之給付標準,以為衡酌之標準,不一而足。綜合上開規
定,本院認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
繁簡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
要之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產而
須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程序等,依比例原則就個案為妥
適合理之酌定。
二、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具有共益性質,屬民法第1150條所稱
之遺產管理之費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4號、99年
度台上字第4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法院為使遺產管理
執行順利,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報酬,且報酬固得
自遺產中支付,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
規定包括: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聲請法
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
者,應分別通知之、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繼承人承認
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等,可知遺產管理事
務甚為繁瑣,程序完備曠日廢時,倘如遺產管理尚未進行至
清償階段,或遺產變價客觀上已有困難,則遺產管理人長期
未能獲取報酬,卻須墊付相關費用並持續進行遺產管理職務
,顯非公平。再者,遺產管理程序本係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債權人、受遺贈人或國庫等而存在,其等因遺產管理人之
管理,使遺產得妥為保存並得就遺產實現權利,均蒙受其利
,是為使遺產管理得順利進行,必要時自應由聲請人墊付報
酬。而所謂必要,揆諸上開立法理由,應包括為使遺產管理
事務得順利進行,不會因遺產管理人須自行墊付遺產管理費
用或報酬有難以受償或延宕受償而無繼續管理遺產之意願,
不限於遺產管理人須窮盡一切變價之方法,仍無法由遺產支
付遺產管理費用時始屬之。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向
被繼承人甲○○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爰向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並經111年重訴字第220號訴訟繫屬在案
;又被繼承人甲○○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均拋棄
繼承,有無繼承人不明,其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為使訴訟順利進行並確保關係人權利,爰向本院
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
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謝勝合律師為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已完成: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清
查遺產申報遺產稅、編制遺產清冊及繼承系統表、承受訴訟
等事務。惟查被繼承人之積極遺產僅遺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鳳山分行及陽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之存款總計新台幣(下同)
293元,所遺2台車輛車齡均已逾20年且牌照均已逾檢註銷,
故被繼承人所留遺產數額遠不足清償聲請人之報酬,致聲請
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均無法獲得滿足,爰聲請核
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外,並聲請命關係人先行墊付遺產管理人
報酬、代墊費用及聲請程序費用等語。
四、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聲請核定遺產管理
人報酬狀、本院收據、高雄○○○○○○○○收據、普通掛號執據、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2號民
事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知書及民事報到證、民事答辯
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車
牌線上異動申請進度查詢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11
年度司繼字第2009號及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2號卷宗核閱無
訛。
五、本件審酌聲請人具律師資格,就本件遺產管理事務具備相當
之專業素養,復表明願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
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此類案件本
身具有公益性質之角度觀之,要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基於法律
救助而指派律師扶助案件相類似,則擔任法律扶助律師其酬
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民事第
一、二審級通常訴訟案件20,000元至30,000元,自可為本件
重要參考。復參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過程,
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自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
為被繼承人具狀答辯及參與訴訟、陳報清理被繼承人遺產相
關事宜,觀其所耗費之勞力、心力、時間及妥善進行遺產管
理及債務清理之行為;又遺產管理人為被繼承人甲○○遺產最
大利益所參與之民事訴訟及非訟程序,目的為確認被繼承人
之債權、債務,性質為遺產管理事務之一部,其內容已概括
涵蓋各類訴訟、非訟程序事務及法律文件之撰擬,具整體性
,無法細項分割,個別計酬;再者,參酌聲請人擔任遺產管
理人具有公益職務性質、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剩餘財產分
配受償等後續事項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及債權人受償金額之
保障等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35,000元
。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
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7,000元【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
式:35,000元+1,000元(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2號聲請費)+
120元(申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資料費用
)+103元(郵資)】,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另本院審酌關係人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目的,係為使關
係人自身債權獲得滿足,其亦因選任遺產管理人後訴訟程序
得以順利進行而蒙受其利,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部分,法
律本有明文規定,是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者,本能取得
相當之報酬,並非無償處理。再者,參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足見本件遺產確有致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之遺
產管理費用難以受償,影響其繼續管理遺產意願之情事,且
聲請人目前仍存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是以仍有命關係人墊
付遺產管理人報酬與費用之必要。否則,若僅課以遺產管理
人應負管理之責任,而不許其行使請求報酬之權利,致遺產
管理人之權利蒙受損害,亦有違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之立
法意旨。再者,關係人前應已就遺產處分之難易、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用,有所評估,不
應因訴訟權已獲滿足,而免除代墊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責。從
而,聲請人請求關係人先為墊付報酬及程序費用37,000元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PTDV-113-司繼-1760-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