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温仁厚
相 對 人 温靜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
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
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經本院排定於
民國113年11月15日15時在聯新國際醫院進行精神鑑定,惟
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有家事報到明細在卷可佐。又經
本院電話聯繫聲請人,然撥打聲請人手機未接通,有本院電
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院無從依上開規定,於鑑定人之前訊
問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且聲請人未盡其所應協力之行為,導
致鑑定人無法判斷相對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程度,
本院亦無從判斷相對人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TYDV-113-監宣-708-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