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黃世賓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趙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號
地下一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近市
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24,018元,有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起訴時系
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31,103,714元【計算式:250.80㎡×124,018
元/㎡=31,103,714元】;又上開交易價額未區分土地及房屋之交
易價格,而房屋必因使用年數增加而折舊,自應依適當方法換算
土地及房屋各自之交易價格,參酌財政部訂定發布之「111年度
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第2點第1款前段,個人
出售房屋時,得以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
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即
應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占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
總額之比例後,再乘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據此計算系
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查系爭土地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150,726元,是系爭土地113年之公告現值為15,237,262元【
計算式:4,467.78㎡×150,726元/㎡×(118/20000+10827/0000000
)×2=15,237,2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
課稅現值為739,600元【計算式:9,600+730,000=739,600】,故
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地總價額比例約為5%【計算式:739,600
元÷(739,600元+15,237,262元)=0.046,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
捨五入】,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1,555,186
元【計算式:31,103,714元×5%=1,555,186元】,故此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555,186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5,0
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附帶請求孳息,不併予計算訴
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55,18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PCDV-113-補-2090-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