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朱國樑
代 理 人 黃智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破字第6號裁定
駁回後,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破抗字第2
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晉嘉紙品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晉嘉公司)之負責人,因經營不善積欠債務總金額
至少新臺幣(下同)1億176萬5,000元,財產總價值約3,230
萬元,負債遠超資產。聲請人因利息、工資等每月支出約需
200萬元,而有入不敷出之情,加之信譽影響,上游原料供
應商要求僅能以現金購買原料,致無法繼續經營,不得已將
晉嘉公司停止營業,據此聲請人已無清償能力。為此,爰依
法聲請裁定准予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
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
,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
用包括: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
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
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
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
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
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團無因管
理所生之債務,及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財團費
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
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此觀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5條、第96條、第97
條、第148條即明。蓋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
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
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
,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
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
後,隨即須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
之浪費,且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無益,故若有此情狀,聲
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應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最高
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所負優先權債務共2,950萬3,288元(見附表1編號1
至3)、普通債務計2,966萬7,309元(見附表1編號4至18
),總額約5,917萬餘元,有如附表1之債權證明欄所示證
據為證。雖聲請人對板橋農會之借款繳息正常(見臺灣高
等法院113年度破抗字第2號「下稱破抗字」卷第265頁)
,然附表1編號2、4至12、14至18所示債務,均已逾期未
清償,編號10、11之債務業經債權人起訴行使權利取得第
一審法院判決,編號2、4至9、12、14至18之債務則已經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另編號4、10、11、13為聲請人所
負連帶債務,華南銀行於112年間以其有編號4債權未獲清
償,就晉嘉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因查無財產發給債權憑
證(見破抗字卷第77頁),則聲請人就其積欠之債務,已
有違約不能清償之情形。
(二)又聲請人原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5樓房屋
及基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惟迄至113年10月11日查詢
時仍信託登記債權人徐文忠名下(見本院113年度破更一
字第3號「下稱破更一字」卷第31頁至第35頁),而依信
託法第11條:「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
團」,是系爭不動產無從列入破產財團,自不得算入本件
聲請人資產。而依聲請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果(見破抗字卷第321頁),名下雖有沅德公司(原名晉
德公司)出資額300萬元,然聲請人表示因為欠債,故將
所有股權轉讓給第三人魏燕惠,債權金額為100萬元等語
(見破抗字卷第323頁),但未見聲請人將該100萬元列入
其財產(見破字卷第43頁至第48頁),且未提出任何取得
之證明,亦無從算入聲請人之資產。是聲請人之資產如附
表2所示為116萬3,275元,足認聲請人資產顯然不能清償
債務。
(三)復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
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第84條及第86條之規定,於監查
人準用之,破產法第64條、第84條及第128條分別定有明
文,是本件如宣告破產,必須支付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
報酬。次按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視為財團費
用,破產法第95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倘經宣告破
產,依前開規定,其必要生活費應列入財團費用,且應先
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參以司法院頒布「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二點破產事件辦理期限為
2年之規定,再依聲請人主張必要生活費用為房租及水電
費用每月1萬元,家用必要支出包含小孩學費、父母親生
活費每月8,000元,聲請人生活費用約為4,000元至5,000
元,是聲請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為54萬元{記算
式:(1萬元+8000元+4,500元【以平均數計算】×24個月)
。又法院為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核定,須斟酌破產事件之繁
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擔
任工作期間之長短及其付出辛勞之程度、同業標準、破產
管理人之地位暨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就具體個案
加以判斷,而聲請人之破產財團僅116萬3,275元,扣除上
開必要生活費用54萬元後僅餘62萬3,275元,如再加計破
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可預期破產財團已無餘額或所
剩無幾,何況尚需支付破產程序進行中所需之支出,如破
產管理人清查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編造債權及資產負
債表,召開債權人會議租借場地費、郵務費等費用,甚且
包括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可能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等,在
在顯示破產財團已不足清償財團費用以及財團債務。破產
宣告徒增破產程序及相關費用之耗費,復無益於債權人,
實不符比例原則,且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本件自無宣
告破產之實益及必要。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1(抗告人所負債務)
優先債權: 編 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之證明 1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後埔分部 房貸2,110萬3,288元本息(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購屋貸款契約、變更借據合約、債務人歸戶及交易明細表(見破抗字卷第95頁至第109頁、第267頁)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0萬元(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新北簡易庭112年度司拍字第21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見本院112年度破字第6號「下稱破字」卷二第67頁至第68頁) 3 徐文忠 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480萬元 土地建物查詢結果(見破抗字卷第237頁) 小計 2,950萬3,288元本息 普通債權: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716萬1,602元本息(連帶保證債務)主債務人:晉德公司 新北地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見破抗字卷第71頁至第82頁) 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萬3,538元本息及違約金 新北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561號支付命令及聲請狀、確定證明書(見破抗字卷第83頁至第89頁、第163頁)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147萬9,683元本息及違約金 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949號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見破抗字卷第187頁至第189頁)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萬6,170元本息及違約金 新北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52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見破抗字卷第191頁至193頁) 8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277萬0,998元本息及違約金 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283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見破抗字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9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萬5,485元本息 新北地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610號支付命令(見破抗字卷第175頁) 1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740萬元本息及違約金(連帶保證債務),主債務人:晉德公司 借據、新北地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民事判決(見破抗字卷第123頁至127頁) 1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墘分行 741萬6,328元本息及違約金(連帶保證債務),主債務人:晉德公司 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新北地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見破抗字卷第143頁、第147頁至155頁、第243頁至第246頁)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萬7,687元本息 新北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814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見破抗字卷第61頁至第65頁)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萬5,071元(250,285+13,165+105,382+26,239=395,071)本息及違約金(連帶保證債務),主債務人:晉德公司 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畫面(見破抗字卷第277頁至第297頁) 1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萬3,192元本息 新北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333號支付命令(見破抗字卷第165頁) 15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萬7,555元本息 新北地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608號支付命令(見破抗字卷第177頁) 16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3萬元本息 高雄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428號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本票(見破抗字卷第169頁至第170頁、第249頁至第253頁) 17 朱冠權 50萬元本息 新北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034號本票裁定(見破字卷一第19頁至第20頁) 18 陳浩源 50萬元本息 新北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033號本票裁定(見破抗字卷第171頁至第172頁) 小計 2,966萬7,309元本息、違約金 總計 5,917萬0,597元本息、違約金
附表2(抗告人之資產)
編 號 財產內容 財產價值(新臺幣) 證據 1 98年出廠之汽車1輛 29萬9,000元 二手汽車價格查詢網頁(見破字卷二第97頁) 2 全球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2,743元 國華人壽定期終身壽險保單投保證明(見本院卷第331頁);另筆全球人壽新卓越變額萬能壽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保單借款餘額為零元,及另筆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之保單價值為0元(見破抗字卷第329頁、第333頁) 3 臺灣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算至112年11月10日止保價金為美金8,741.11元(依當日臺灣銀行美元現金收盤匯率32.63換算為新臺幣28萬5,222元) 多富美麗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資料(見破抗字卷第327頁) 4 富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5萬7,920元 保險契約通知(見破字卷二第99頁) 5 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47萬1,230元 全心全意終身還本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見破字卷二第101頁) 6 第一金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3萬0,160元 第一金人壽圓滿安家定期壽險投保明細(見破抗字卷第325頁) 7 遠雄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1萬4,520元 保單批註書及保險契約一覽表(見破抗字卷第335頁至第337頁) 8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 2,480元 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破抗字卷第321頁) 合計 116萬3,275元
PCDV-113-破更一-3-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