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維夫拉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智民
代 理 人 游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翔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5月7日 1,386,525元 AM306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