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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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林明輝即林文田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3-12

SLDV-114-除-87-2025031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黃水龍 代 理 人 黃鈺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驊陞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3-12

SLDV-114-除-84-2025031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黃莉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王道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3-12

SLDV-114-除-81-20250312-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維夫拉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智民 代 理 人 游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翔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5月7日 1,386,525元 AM3068259

2025-03-12

PCDV-114-除-33-20250312-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易芝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下稱系爭股票),經聲請本院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2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 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 人陳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 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 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59983-2 股票 1 1000 002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59984-4 股票 1 1000 003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59985-6 股票 1 1000 004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2849-6 股票 1 480 005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7443-9 股票 1  69

2025-03-12

CTDV-114-除-39-20250312-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展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和穎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五股分行 113年8月30日 642,395元 AR1870574

2025-03-12

PCDV-114-除-15-2025031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楊卿潔 代 理 人 楊曜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2025-03-11

SLDV-114-除-86-2025031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松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滋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台幣) 001 鑫勤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賴志忠 合作金庫東新莊分行 113年10月18日 120,708元 CU3614296

2025-03-11

PCDV-114-除-36-2025031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蔡慶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 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26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 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1月22日提出本件申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584896-6 股票 1 1000

2025-03-11

CTDV-114-除-19-20250311-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石懷珠 代 理 人 陳苡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石懷珠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協興菓菜行 112年12月20日 58,850元 FC2230495 6210238110007380

2025-03-11

HLDV-114-除-2-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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