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3號
原 告 黎竹珺
被 告 余緯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1,123元【計算式:本金400,000元+自民國113年6月4
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12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1,12
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411,123元】、300,781元【計算
式:本金300,000元+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12
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81元=300,781元】,合計711
,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PCDV-113-補-2573-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