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婉華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NHEV-113-湖補-636-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