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紜湞
代 理 人 李蕙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
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
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
,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
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
亦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
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
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
6項、第7項、第44條規定自明。且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
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復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
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到院
,惟本件尚有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
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
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白豐瑋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6,1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
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2人,並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51×10=6,120元】);並指定
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
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111年10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會福
利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存摺
內頁明細等)。
三、提出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證據,陳報自111
年10月迄今之正職及兼職收入;若無上開資料,應提出僱主
開具之證明書證明工作內容及薪資計算方式、每月平均薪資
。
四、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本
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陳報本院。
五、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11年度
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將查詢結果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
戶明細表等文件陳報本院。
六、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陳報本院,如
係人壽保險,應一併陳報如解約可以領取之金額。
七、說明聲請人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基金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
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10月起至今,有無財產變
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
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方式。
KLDV-114-消債更-13-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