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79萬593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月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
15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每期期限屆滿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194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79萬59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就已到期部分,於原告以已到期金額三分之
一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已到期金額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簽立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
書),而按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九)項約定:自雙方完成
離婚登記日起,至滿23年時止(按:即自108年12月23日起
至131年12月23日止),每年男方之全部財產逾新臺幣(以
下未特別註明幣別者,均係指新臺幣)3500萬元部分,均應
分配百分之五十予女方,男方絕無異議。經查,被告歷年財
產如附表一至五,故被告應給付金額計算如下:
(一)108年12月23日,被告名下財產共計7285萬5435元,依系
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九)項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1892萬
7718元【計算式:(7285萬5435元-3500萬元)÷2=1892萬
77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二)於109年12月23日,被告名下財產共計1億4450萬2425元,
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九)項約定,被告應就全部財產
逾3500萬元部分,分配百分之五十予原告,惟原告前一年
度超越3500萬元部分半數計算上已分配,故於次年度不應
再重複計算而扣除。就此,被告應給付原告3582萬3495元
【計算式:1億4450萬2425元-3785萬5435元(108年已分配
總額)-3500萬元=7164萬6990元(109年待分配總額)÷2=35
82萬3495元】。
(三)於110年12月23日,被告名下財產共計1億1424萬6775元,
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九)項約定,惟原告108年、109
年度超越3500萬元部分半數計算上已分配,故於次年度不
應再重複計算而扣除,經此扣除後,不足3500萬元,故本
年度不分配。【計算式:1億1424萬6775元-7164萬6990元
(109年已分配總額)-3785萬5435元(108年已分配總額)=4
74萬4350元(110年分配前淨額),不足3500萬元】。
(四)於111年12月23日,被告名下財產共計4億5400萬2535元,
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九)項約定,惟原告108年、109
年度超越3500萬元部分半數計算上已分配,故於次年度不
應再重複計算而扣除,就此,被告應給付原告1億5475萬0
055元【計算式:4億5400萬2535元-7164萬6990 元(109年
已分配總額)-3785萬5435元(108年已分配總額)=3億4450
萬0110 元(111年分配前淨額))÷2=1億5475萬0055元】。
(五)於112年12月23日,被告名下財產共計3億8105萬3590元,
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九)項約定,惟原告108年、109
年度、111年超越3500萬元部分半數計算上已分配,故於
次年度不應再重複計算而扣除,經此扣除後,不足3500萬
元,故本年度不分配。【計算式:3億8105萬3590元-7164
萬6990元 (109年已分配總額)-3785萬5435元(108年已分
配總額)-3億0950萬0110元(111年已分配總額)=-3794萬8,
945元(110年分配前淨額),不足3500萬元)。
(六)上開金額總計新臺幣2億0950萬1268元(計算式1892萬771
8元+3582萬3495元+1億5475萬0055元)。
二、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八)項約定:本離婚登記完成後,
自110年元月起,男方(按:即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女方(
按:即原告)10萬元整,並應於每月15日前給付,做為女方
之生活費用。然查,被告自113年1月起即未依系爭協議書第
四條第(八)項約定,支付原告每月生活費10萬元。是以,
原告自得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八)項約定,向被告請求
自113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原告10萬元。
三、就被告主張債權抵銷部分:
(一)被告係周氏房產事業負責人,其母親訴外人丙○○則係土地
仲介,故所有之投資關係及行為,渠等均會直接討論、進
行,與原告全然無涉,無相關背景、知識之原告更無可能
進行遊說。自原告與被告之姐姐即訴外人丁○○移居加拿大
後,被告之不動產事業版圖即隨之跨足至加拿大,丙○○為
了被告於加拿大不動產投資事業資金進出需求,親自至加
拿大開立銀行帳戶(即BMO#00000000000,下稱BMO銀行帳
戶),並由臺灣匯入資金。BMO銀行帳戶之實際操控者為
被告,並由丙○○不定期或有需要時對被告進行資金之挹注
,而渠等投入了多少資金,則非原告所能置喙,原告於此
間所為,僅係於需要時,出名協助購買、販售被告選定之
加拿大之不動產,其餘投資決策則均係被告決定,其決策
前甚至會前往廟中擲筊,待被告所信奉神明(即元帥爺)
同意後方會告知原告是否應進行該筆投資,對於其內資金
如何使用,亦均係由被告管控,於被告同意時,原告方能
自投入不動產投資之餘額中進行運用。惟投資之決策者及
BMO銀行帳戶之實際使用者既均為被告,丙○○對於不動產
之投資亦不可能捨棄其子,轉而投資原告。且查,投資不
動產所需金額非小,被告於加國對不動產進行之投資亦非
僅有一筆,而係獲利後又再行投資,則於投資期間,丙○○
豈會對自己投入之鉅額款項全然不顧,而容許他人隨意使
用,此與常情極為不符,被告稱丙○○於投資完第一筆房地
產後即無投資意願,後續之投資均為原告所侵吞云云,原
告鄭重否認之。
(二)依據被告與原告間之往來文件,可丙○○於加拿大之投資,
係由被告所掌控,且被告亦知悉加拿大第二次購入公寓之
存在,以上均顯示,加拿大之投資或金流被告均知悉、掌
控。
(三)細究證人丁○○及丙○○之證詞,可知證人丁○○、證人丙○○彼
此之證述、甚至自身間即有諸多矛盾,亦或與常情不符之
處,渠等之證詞實難採信,顯僅係為被告卸責。
(四)是丙○○投資之對象既為被告,債務人本即為被告,而與原
告全然無涉,丙○○欲將其對被告所有之債權讓與被告,而
使債權人與債務人相同,與原告亦無所涉,被告欲持該債
權對無關之原告主張抵銷,顯於法無據。
四、被告主張原告計算被告歷年財產錯誤部分:
(一)被告稱每年均應再次扣除2862萬元,原告未予扣除形同一
頭牛剝兩層皮,違反當事人真意及誠信原則云云,姑不論
兩造之約定係純以每年被告財產進行計算,原告全然係依
兩造之約定進行請求。被告提出應扣減2862萬元,該數字
係如何得出,被告空口無憑。且原告之計算,係後一年均
會扣除前一年已分配之總額,並無被告所稱重複分配之情
形。又就不動產之部分,目前亦係單純以公告現值進行計
算。系爭協議書之約定,於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四條第
(五)項之部分,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約定,第四條第
(九)項之部分則係被告為外遇造成原告身心重創,表達
虧歉與彌補,而對原告所進行為期23年之給付,此自文字
上即可觀之,與剩餘財產分配無涉,自始未有被告所稱「
一頭牛剝兩層皮」之情形。被告僅係一再找尋方法降低自
身帳面財產,以規避其依系爭協議書應盡之義務。
(二)被告雖稱台新人壽保險、巴黎人壽保險記載之幣值有誤,
然函覆之上開保險所記載之幣值非如被告所述,是以此部
分原告認仍應先以鈞院卷一第258頁、卷二第14頁所記載
之資料為準。
(三)被告雖又稱渠有受其現任配偶即訴外人戊○○委託管理資產
,而應扣除該等部分,惟查,自被證19可見,被告與戊○○
係於112年8月16日方簽署被證19之協議書,此與原告請求
之108年至111年部分毫無影響,此協議書顯屬為本次訴訟
所製作,甚為灼然。
五、被告辯稱兩造離婚協議書有顯失公平情形,然兩造離婚之協
議書,其上條件均係被告所擬,所分配之財產均係被告自行
列上,即使知悉所列財產並非斯時被告全部財產,原告亦未
曾改動。被告係自行於系爭協議書上記載同意將在加拿大溫
哥華之資產歸屬原告,被告後續尚曾與原告簽署加拿大之分
居協議書,並在其上列明原告在加拿大資產,其稱不知悉原
告有何資產,不知悉投資項目等,均與事實不符。兩造離婚
協議書並無顯失公平情形,
六、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億0950萬1268元,及其中1892萬7718元部分
自108年12月23日起、其中3582萬3495元部分自109年12月23
日起、其中1億5475萬0055元部分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月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
5日前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每期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答辯則以:
一、原告於附表一至五,計算被告逐年資產所列項目有誤,且被
告逐年資產扣除應扣除額度均未逾3500萬:
(一)原告誤算入已分配財產,應予扣除:
按系爭協議書第四條(九)之約定「每年男方之全部財產逾
3500萬部分,均應分配百分之五十予女方」,全部財產應
不包含離婚時已分配之財產,應扣除已分配之財產。若該
約定系指再次納入協議超過部分(假設語氣,非自認),無
非離婚後再次將被告財產重複分配,一頭牛剝兩層皮,永
遠列入共同財產之窘境,恐已違反當事人之真意及誠信原
則,故該條所謂全部財產逾3500萬元應係指重新累計超過
3500萬元方為當事人真意。再者,按系爭協議書第四條(
二)、(四)之約定,「以後處分不動產所溢得價金,均歸
女方所有」,亦可證分配後兩造離婚時之財產無須再次分
配,否則何以不動產處分後超過之價金全部歸女方所有,
而非列入協議書第四條(九)之全部財產再次分配?從而系
爭協議書之體系解釋上自應認全部財產不包含離婚時已分
配之財產,如此解釋始有可能符合當事人當初之真意,故
原告提供之附表1-5應扣除離婚時原告所有之財產2862萬
元。
(二)原告誤列負債成積極財產、幣別應予更正:
⒈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為貸款帳戶,因存放款種類已於文字中寫明長期、短期擔
保放款,故餘額未以負號表示,然該項金額為借款並非存款
,每年餘額應以負數表示,故原告列為存款,並不可採。又
帳號00000000000000已於係爭協議時已分配,基於已明示分
配後即不得嗣後再次分配之原理,本應以負值表列,惟因已
分配故不再表列。然帳號00000000000000,為109年新增貸
款,應更正放款餘額以負值表列。
⒉被告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所列存
款金額包含房貸借款(見鈞院卷208頁),可見被告存摺有房
貸費用、每年支出房貸、借據約定書為證,後又因借新還舊
始列為負號(被證16),故上開貸款仍應以負債表列,且上開
房貸亦已於協議離婚分配時已分配,原應以負值表列,因已
分配則不再表列。退萬步言之,即便認原告所提列111年之
附表4,應提列兩造已分配之不動產(假設語氣,被告否認)
,被附表二之111年即便重新計算不動產、房貸後仍不超過3
500萬元,更遑論應扣除該等於離婚時即已受分配之部分。
⒊台新人壽寶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險金額寫明為新台幣,
保價金/帳戶價值誤列為美金(見鈞院卷258頁),故該保單價
值至多應為1000萬(被證17)(被附表二第9頁)應予更正。
⒋巴黎人壽保險保單號碼ULD0000000並非美金計算,幣別應更
正為加幣330,000元(約775萬5000元)。
(三)原告誤算被告現配偶戊○○委託被告投資管理之資產,應予
扣除之部分:
⒈因原告111年始將離婚時不動產算入,則被附表二先以不動產
與房貸以外之已協議離婚分配財產進行計算2862萬元(被附
表二第1頁),並於111年始將離婚時之不動產與房貸另外計
算之(被附表二第7至9頁)。又被告因離婚後再與戊○○結婚,
戊○○身為大型國際企業派駐中國代表,年薪逾4000萬元,因
公務繁忙不便在台灣自己進行投資,故戊○○遂委託被告投資
及管理資產,內容包含投資股票、不動產、金融商品等,有
管理協議書為證(被證19),且上開債務皆有統整單、匯款單
、水單、戶頭明細為證(被證20),戊○○自108年12月12日匯
入2480萬元、又於109年5月間陸續匯入共306,476美元(約98
0萬7232元),故於109年合計應扣除6322萬7232元(計算式
:2862萬元+2480萬元+980萬7232元=6322萬7232元)。
⒉戊○○110年7月1日匯入美金30萬3600元(約971萬5200元)應予
扣除,且因110年之全體財產除重複計算109年亦應扣除額,
故於110年合計應扣除7294萬2432元(計算式:971萬5200元
+6313萬5200元=7294萬2432元)。
⒊因戊○○於111年未匯入財產,僅需扣除如110年相同金額,故
於111年合計應扣除7294萬2432元。
⒋戊○○於112年3月21日匯入美金400,000元(約1280萬元),故11
2年之全體財產,應優先扣除111年之金額,並應扣除戊○○之
資產,故於112年合計應扣除8574萬2432元(計算式:7294
萬2432元+1280萬元=8574萬2432元)。
⒌綜上所述,原告所提列被告歷年之全體財產,並未扣除離婚
已分配財產及戊○○寄託及委託被告管理之資產,故全體財產
每年應扣除上開金額,以符合實際計算。
(四)原告誤算入不應列入分配之保險部分,應予扣除:
⒈原告誤將係爭協議書第四條(五)之保險部分,已依約不算入
,故已分配之南山保單及實質轉換之其他保單列入被告歷年
之計算中,應扣除之。因潤泰集團入主南山人壽,相關風波
不斷,被告基於分散風險之考量,始將保單分散至法國巴黎
人壽、台新人壽、富邦人壽等,且當初簽訂離婚時兩造同意
該保單是以傳承給長女己○○、長男庚○○之意,且金額皆未變
動,身故理賠反而賠償金額比原南山人壽更多。再者,全數
財產本應扣除已分配之財產,又系爭離婚協議已於明文列出
第四條(五),贖回或變更須長女及長男同意,足見這是給子
女的財產預留份;且兩造並無期滿贖回各半之分配約定,基
於明列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依雙方當事人真意、契約體
系解釋,南山人壽及其他轉換保單並不應列於計算。
⒉被告完成轉換最後一筆保單後,結算所有贖回及再保金額,
餘6萬多美金,故被告依照協議時保單之原始用意,於112年
3月8日匯入長女己○○(台新帳戶00000000000000)000萬元(被
證21),故原告列出被告歷年之保險部分,將南山人壽(保單
編號0000000)、富邦人壽(保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法國巴黎人壽(保單編號ULD0000000、ULD000000
0)、台新人壽保險(保單編號0000000000)列入計算,顯不可
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提列被告歷年財產有嚴重錯誤及胡亂兜湊
之問題,已如前述,上述謬誤項目經更正後,被告108年
合計淨值應為負1495萬4992元、109年為負6007萬6212元
、110年為負1200萬4544元、111年為負1672萬5,872元、1
12年為負4243萬6691元,已遠少於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
九)項之3500萬元,故原告主張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九
)項約定應給付共計2億0950萬1268元,並無理由。
二、原告主張依原證1協議書第四條(八)之約定,請求被告應每
月支付原告10萬元之債權,業經被告以對原告之2981萬6733
元債權,主張按月抵銷至抵銷債權消滅為止:
(一)原告於98年間移民加拿大溫哥華定居,並於100年返台時
遊說丙○○出資與其共同投資加拿大房地產,丙○○遂同意出
資而於100年7月間與原告共赴加拿大溫哥華之BMO銀行,
以丙○○本人名義開設,並授權原告如遇有投資標的時,得
動支款項之權,待不動產處分完畢之獲利當然應返還至下
稱BMO銀行帳戶中。丙○○於101年4月20日自台灣匯出加幣5
0萬元(即1490萬4000元)至下稱BMO銀行帳戶(被證9),被
告於102年分別以加幣39萬6800元(即1182萬7813元)及加
幣42萬2800元(即1260萬2822元)購入預售屋店舖及公寓(
被證10),合計共投資加幣81萬9600元(即2443萬0636元)
,嗣後丁○○、甲○○分別以加幣63萬元(即1879萬9040元)、
加幣57萬元(即1699萬0560元)出售上開店舖及公寓(被證1
1),合計共售出加幣120萬元整(即3576萬9600元),淨
賺加幣38萬400元(即1133萬8963元),依丙○○之投資比例6
1%(計算式:加幣50萬元/加幣81萬9600元=0.61),丙○○
應分得691萬6767元(計算式:1133萬8963元×61%=691萬6
767元)之利潤,並得拿回加幣50萬元(即1490萬4000元)
投資本金,詎丙○○嗣後查詢帳戶僅餘4166.91元,其餘均
遭原告侵吞入己,故原告共應返還2182萬0767元(計算式
:1490萬4000元+1133萬8963元=2182萬0767元)予丙○○,
並加計自106年1月1日至113年4月29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共2981萬6733元(計算式:2182萬0767元+(2182萬0767
元×0.05×(7年+120日/365日))=2981萬6733元),又丙○○
於112年12月21日將此債權移轉予被告(被證12)並通知原
告(被證13),故被告主張以此一受讓債權依法對原告主張
之債權主張抵銷,故原告主張顯無理由。
(二)依據證人丁○○、證人丙○○之證述,可確立丙○○將投資款
匯至丙○○加拿大帳戶,並授權原告管理投資款,嗣雙方
決議投資系爭公寓及店鋪,然原告竟於出賣後,分文未
還,侵吞投資本金及利得,甚至拒不返還,故該被告受
讓債權後自得主張該債權之權利。
(三)原告已自認其系約定協助出名購買、販售等加拿大不動
產皆為事實。不論原告與丙○○共同投資期間是否為被告
提供投資建議,亦或購買時帳戶使用者均為被告(假設
語氣,非自認),其與丙○○之法律關係亦不論為投資或
借名契約,原告出賣後皆應返還加拿大不動產或販賣後
所得價金依比例予以丙○○,並加計年息共2981萬6733元
,非僅稱全然無涉、非本人決定云云即可不用給付上開
投資利潤、本金款項。
三、兩造離婚協議分配實已顯失公平,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依系爭協議第四條第(十)項約定,被告和原告在加拿大的
資產計有溫哥華西00街000號0000室金寓,約值3910萬元;
本拿比JUNEAN ST公寓值2070萬元,相關銀行存款約1380萬
元;合計約7360萬元資產歸原告所有。所以在離婚當下原告
實際取得資產7360萬元、3600萬元,共計1億0960萬元。據
此,離婚財產分配已顯失公平,且按上述原告竟隱瞞相關財
產,實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被告主張離婚財產協議應屬
無效。
四、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判斷如下:
一、兩造於108年12月23日協議離婚,並簽署如附件所示之離婚
協議書,且於同日完成離婚登記乙節,有該離婚協議書、兩
造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系爭離婚協議第四條特約條件,第九項已約定「自雙方完成
離婚登記日起,至滿23年時止,每年男方之全部財產逾新台
幣參仟伍佰萬元部分,均應分配百分之五十予女方,男方絕
無異議。」,則原告依此約定訴請被告給付自108年12月23
日起,每滿一年男方全部財產逾3500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五十
,於法即屬有據。
三、原告主張「108年12月23日,被告名下財產如附表一所示,
共計7285萬5435元,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九)項約定,
被告應給付原告1892萬7718元【計算式:(7285萬5435元-3
500萬元)÷2=1892萬77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乙節,已為被告所否認,經查:依據前揭約定意旨,係從兩
造完成離婚登記日108年12月23日起計算,每滿一年之被告
財產逾3500萬元之部分,須分配百分之五十予女方,即第一
年應計算分配者,應係指109年12月23日時之被告財產。況
且,被告之財產在兩造離婚時,依據第四條特約條件,第三
項「男女雙方同意,男方財產淨資產,暫以新台幣柒仟萬元
估算。男方並同意自辦妥離婚登記日起四十日内,本於財產
各百分之五十之原則,一次性支付新台幣參仟伍佰萬元整予
女方,做為離婚及對女方身心受害之補償。」之約定,於10
8年12月23日時之被告財產以7000萬元計算,被告並應給付
一半3500萬元予原告,豈有再適用第四條第九項約定,再於
108年12月23日重複計算被告之財產,並再要求被告就超過3
500萬元之財產給付百分之五十予原告之理。是以原告主張
「108年12月23日,被告名下財產如附表一所示共計7285萬5
435元,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九)項約定,被告應給付
原告1892萬7718元」云云,顯不足採。
四、原告主張「於109年12月23日,被告名下財產如附表二所示
共計1億4450萬2425元,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九)項約
定,被告應就全部財產逾3500萬元部分,分配百分之五十予
原告,惟原告前一年度超越3500萬元部分半數計算上已分配
,故於次年度不應再重複計算而扣除。就此,被告應給付原
告3582萬3495元【計算式:1億4450萬2425元-3785萬5435元
(108年已分配總額)-3500萬元=7164萬6990元(109年待分配
總額)÷2=3582萬3495元】。」乙節,已為被告所否認,經
查:
(一)依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2日函文、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3月12日函文、臺
灣集中保管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4日函文、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5日函文、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2日函文、兆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5日函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
據匯款處理中心113年3月21日函文、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3月25日函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
3年4月1日函文、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
年3月18日函文(見本院卷一第207至208、211至212、214
至217、218至219、220至226、230至236、244至249、257
至258頁;本院卷二4至5、13至14頁),被告在109年12月
23日之財產內容如附表二「本院認定」欄所示。
(二)原告雖指附表二編號15、17係屬被告之存款,而應以正數
記列云云,然依據前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
理中心113年3月21日函文所示歸戶資料明細,其於「存放
款種類」欄內,已明白標記此二筆款項「擔保放款」,而
非指「存款」(見本院卷一第246頁),故此二筆款項應
係指被告之貸款債務,而應以負數計列,原告前揭主張,
尚非可採。
(三)被告雖抗辯附表二所列款項,已在離婚時進行分配過,應
扣除離婚時原告所有之財產2862萬元云云,然依據兩造離
婚協議第四條第九項「自雙方完成離婚登記日起,至滿23
年時止,每年男方之全部財產逾新台幣參仟伍佰萬元部分
,均應分配百分之五十予女方,男方絕無異議。」之約定
內容,可知雙方約定係每年清算男方即被告之財產,不管
財產之種類、之前是否曾經計算分配過,只要是在計算日
被告之之全部財產逾3500萬元之部分,即均應分配百分之
五十予原告,是以被告前揭所辯,顯與兩造之約定本旨不
符,自非可採。
(四)被告雖抗辯附表二編號3係屬被告之貸款,而應以負數計
列云云,然依據前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
年3月12日函文所示,已明白將附表二編號3列為正數、將
附表二編號4列為負數,顯然已明白區分兩者一為存款、
一為借款(見本院卷一第208頁),故被告前揭抗辯,尚
非可採。
(五)被告雖抗辯附表編號20之巴黎人壽保險之計價單位為加拿
大幣,而非美金云云,然依據前舉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8日函文所示,此一保險之計價單
位明白係以美金計算(見本院卷二第4頁),故被告前揭
主張自非可採。
(六)被告雖抗辯附表二所列款項,應扣除原告配偶戊○○所匯入
委請被告代為管理之款項云云,然被告所提出其與戊○○所
簽署之「夫妻資金暨資產委託管理協議書」之簽署日期11
2年8月16日(見本院卷二第102頁),為本件訴訟起訴(1
12年7月3日)後所製作,其是否真與實情相符已容有疑。
此外,被告復未能舉出他證據以實其說,則其所謂「林蕙
蓉所匯入款項,係委請被告代為管理」云云,顯不足採信
。又依前所述,兩造離婚協議第四條第九項之約定,係每
年清算男方之財產,且不管財產之種類、之前是否曾經計
算分配過,只要是在計算日被告之全部財產逾3500萬元之
部分,即均應分配百分之五十予原告,因此被告抗辯「附
表二所列款項,應扣除原告配偶林蕙蓉所匯入之款項」云
云,顯屬無據。
(七)是依附表二「本院認定」欄所示,被告在109年12月23日
之總產價值為1384萬5378元,並未逾3500萬元,則原告依
系爭離婚協議第四條第九項之約定,要求被告給付財產差
額一半即3582萬3495元本、息,於法自屬無據。
五、原告主張「於111年12月23日,被告名下財產如附表四所示共計4億5400萬2535元,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九)項約定,惟原告108年、109年度超越3500萬元部分半數計算上已分配,故於次年度不應再重複計算而扣除,就此,被告應給付原告1億5475萬0055元【計算式:4億5400萬2535元-7164萬6990 元(109年已分配總額)-3785萬5435元(108年已分配總額)=3億4450萬0110 元(111年分配前淨額))÷2=1億5475萬0055元】。」乙節,雖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一)依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2日函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作業管理部113年3月12日函文、臺灣集中保管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3月14日函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3年3月15日函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
3年3月12日函文、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5
日函文、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9日函文、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3年3月21日函
文、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5日函文、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日函文、法商法國巴黎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8日函文(見本院卷一第
202至205、207至208、211至212、214至217、218至219、
220至226、230至236、237至238、244至249、257至258頁
;本院卷二第4至5、13至14頁),被告在111年12月23日
之財產內容如附表四「本院認定」欄所示。
(二)原告雖指附表四編號74係屬被告之存款,而應以正數計列
云云,然依據前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
心113年3月21日函文所示歸戶資料明細,其於「存放款種
類」欄內,已明白標記此筆款項「擔保放款」,而非指「
存款」(見本院卷一第248頁),故此筆款項應係指被告
之貸款債務,而應以負數計列,原告前揭主張,尚非可採
。
(三)原告雖指附表四編號77之台新人壽保險之計價單位為美金
云云,然依據前舉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5
日函文所示,此一保險名稱為「新享亮利變額萬能壽險」
、保險金額為「NT$1200萬元」,對比附表二編號76之保
險,其名稱為「新享亮利外幣變額萬能壽險」、保險金額
為「US$24萬元」,顯然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
3月25日函文中就「新享亮利變額萬能壽險」於111年12月
23日之「保價金/帳戶價值」欄中,將計價單位列為「US$
」應屬誤繕(見本院卷一第258頁),亦即「新享亮利變
額萬能壽險」於111年12月23日之「保價金/帳戶價值」應
為新臺幣915萬5283元,而非美金915萬5283元。
(四)被告雖抗辯附表四所列款項,已在離婚時進行分配過,應
扣除離婚時原告所有之財產2862萬元云云,然依前所述,
兩造離婚協議第四條第九項係約定每年清算男方即被告之
財產,不管財產之種類、之前是否曾經計算分配過,只要
是在計算日被告之之全部財產逾3500萬元之部分,即均應
分配百分之五十予原告,是以被告前揭所辯,顯與兩造之
約定本旨不符,自非可採。
(五)被告雖抗辯附表四編號82之巴黎人壽保險之計價單位為加
拿大幣,而非美金云云,然依據前舉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8日函文所示,此一保險之計價
單位明白係以美金計算(見本院卷二第14頁),故被告前
揭主張自非可採。
(六)被告雖抗辯附表四所列款項,應扣除原告配偶林蕙蓉所匯
入委請被告代為管理之款項、應扣除母親贈與之財產、應
扣除繼承所得財產云云,然依前所述被告與戊○○所簽署之
「夫妻資金暨資產委託管理協議書」之簽署日期112年8月
16日(見本院卷二第102頁),為本件訴訟起訴(112年7
月3日)後所製作,且被告復未能舉出他證據以實其說,
則其所謂「戊○○所匯入款項,係委請被告代為管理」云云
,顯不足採信。又依前所述,兩造離婚協議第四條第九項
之約定,係每年清算男方之財產,且不管財產之種類、之
前是否曾經計算分配過,只要是在計算日被告之之全部財
產逾3500萬元之部分,即均應分配百分之五十予原告,因
此被告抗辯「附表四所列款項,應扣除原告配偶林蕙蓉所
匯入之款項、應扣除母親贈與之財產、應扣除繼承所得財
產」云云,顯屬無據。
(七)被告另抗辯依係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五)項之約定,保險為
給原告及兩造小孩之保障,不應算入被告財產範圍內云云
,然系爭離婚協議第四條第五項「財產清冊第15項之南山
人壽保險及第16項國泰人壽保險,非經女方或長女己○○,
長男庚○○等人之同意,不得贖回保險之全部或一部 ,或
變更或增加其他受益人等情事。」之約定,與第四條第九
項之約定係屬二事,兩造並未約定在計算第四條第九項之
財產時應將相關之保險予以剔除,故被告前揭抗辯,實屬
無據。
(八)被告雖抗辯附表四所列不動產,已在離婚協議第四條第四
項之約定日後出售時之溢價歸屬原告取得,則於計算離婚
協議第四條第九項之財產時,自應將不動產予以剔除云云
,然系爭離婚協議第四條第四項「上述第二項所列之不動
產日後如處分時,若售價不及於估價,損失由男方自負。
若有溢價情況時,則溢價部分均歸女方所有,男方應給付
溢價部分之金额予女方。」之約定,與第四條第九項之約
定係屬二事,兩造並未約定在計算第四條第九項之財產時
應將不動產予以剔除,故被告前揭抗辯,實屬無據。
(九)被告另抗辯系爭離婚協議第四條第九項之約定顯失公平,
原告據此請求並無理由云云,然系爭離婚協議係兩造衡量
自身經濟能力等各項利害關係後,所自願簽署,難認有何
顯失公平之處,被告空言為此抗辯,顯然無理由。
(十)是依附表四「本院認定」欄所示,被告在111年12月23日
之總產價值為1億0659萬1878元,已逾3500萬元,則於扣
除3500萬元後,原告自得依據離婚協議第四條第九項之約
定,請求被告給付逾3500萬元之財產一半,即3579萬5939
元【計算式(1億0659萬1878元-3500萬元=7159萬1878元
)÷2=3579萬5939元】,及自家事擴張訴之聲明暨準備二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六、兩造在離婚時簽署系爭離婚協議書,並在協議書第四條特約
條件第八項約定「本離婚登記完成後,自民國110年元月起
,男方同意每月支付女方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並應於每月 1
5日前給付,做為女方之生活費用。」,然被告自113年1月
起,即未再依約按月給付10萬元予原告之事實,有離婚協議
書可佐,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予認定,則原告依據前揭
約定,請求被告應自113年1月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止,按月
於每月15日前給付10萬元,及自每期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
據。
七、至於被告雖抗辯原告與被告之母丙○○共同投資加拿大不動產
,然原告竟侵吞丙○○所投入之本金、應受分配之利潤,加計
遲延利息後,原告應返還2981萬6733元予丙○○,丙○○於112
年12月21日將此債權移轉予被告,並通知原告,故被告主張
以此一受讓債權依法對原告主張之債權主張抵銷,經抵銷後
,原告之主張已無理由云云,然上情已為原告所否認,且依
據證人即被告之母丙○○、證人即被告之姐丁○○之證詞(見本
院卷一第158至162、187至189頁);兩造間之通聯內容(見
本院卷二第70至72頁)、被告所發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二第
142至143、228至232、234至236、237頁)等證據資料,足
認所謂「被告之母丙○○加拿大不動產投資買賣」一事,參與
的有兩造及被告之母丙○○、被告之姐丁○○共四人,再依據被
告所自認「丙○○於100年7月前往加拿大,由丁○○、甲○○帶往
RICHMOND市之BMO銀行,以丙○○名義開立帳號#00000000000
,並以『丙○○、丁○○、甲○○』設定為謹此三人可動支之聯名帳
戶,丙○○回台後即於101年4月20日中國信託南崁分行匯出加
幣500,000元(約1490萬4000元)至聯名帳戶」之事實(見本
院卷二第85頁),可知得動用丙○○銀行帳戶之人至少三人。
而有關「被告之母丙○○加拿大不動產投資買賣」一事,兩造
及被告之母丙○○、被告之姐丁○○四人間所約定之權利義務內
容為何、出資為何、分工內容為何、資金流向為何、實際投
資之結果為何、分潤比例為何,均有未明?被告所提出之被
證24之匯款紀錄(見本院卷二第115至117頁),亦無法證明
操作資金流向之人為原告。更何況,依據兩造間之通聯內容
(本院卷二第147至156頁),倘若原告真有「侵吞丙○○所投
入之本金、應受分配之利潤」之行為,在兩造離婚後,被告
為規避加拿大投資稅金,豈有再提議「由丙○○匯款給原告」
之理?因此,被告及直接利害關係人即證人丙○○、證人姐丁
○○空言指稱「原告侵吞丙○○所投入之本金、應受分配之利潤
」云云,顯然無據,自難逕予採認為真實。依此,被告既然
未能舉證證明「丙○○對於原告有本金、利潤及加計遲延利息
之債權2981萬6733元」存在之事實,則其抗辯「丙○○已將前
述2981萬6733元移轉予被告,被告得以此一債權與原告主張
之離婚協議書第四條第八項之債權為抵銷」云云,於法自屬
無據。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據離婚協議第四條第九項之約定,訴請被
告給付3579萬5939元及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據離婚協議第四
條第八項之約定,訴請被告應自113年1月起,至原告死亡之
日,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0萬元,及自每期期限屆滿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而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兩造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為准、免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附表一:被告乙○○108年12月23日財產表
編號 財產名稱 原告主張 (單位:新臺幣) 被告主張 (單位:新臺幣)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 1,943.57 (CAD折合TWD,匯率22.97096)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 50,397.53 (USD折合TWD,匯率30.22685)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655,345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15,432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46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6 台新國際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38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 4,891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 1,247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 2,497,134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217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741,748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26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 990,194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 1,234 (CAD折合TWD,匯率22.97096)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 493 (USD折合TWD,匯率30.22685)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381,879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7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1,600,818.51 (USD折合TWD,匯率30.22685)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8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2,223,398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9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37,001,411 (是長期擔保放款,故應以負質計算,不列入計算) 20 台新人壽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287,942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1 南山人壽 (保單號碼:Z000000000) 22,189,016.73 (USD折合TWD,匯率30.22685) (本件訴訟標的,應剔除計算) 22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奇力新 405,384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3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淘帝-KY 3,805,20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4 被告主張應扣減之金額 -28,620,000 離婚時被告分配後可用現金、股票。 應扣除被告分配後剩餘資金。 合計: 72,855,435 -14,954,992
附表二:被告乙○○109年12月23日財產表
編號 財產名稱 原告主張 (單位:新臺幣) 被告主張 (單位:新臺幣) 本院認定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 46,550.65元 (CAD2101.43元折合TWD46,550.65元,匯率22.15189元)(見卷一第208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46,551元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 115,620.99元(USD4049.06元折合TWD115,620.99元,匯率28.55502元)(見卷一第208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15,621元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18,616,700元(見卷一第208頁) (長期擔保放款,應以負值計算,已分配不再表列) 18,616,700元 4 台新國際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634,263元(見卷一第208頁) (長期擔保放款,應以負值計算,已分配不再表列) -634,263元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9,000,057元(見卷一第208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9,000,057元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 1,880,652元(見卷一第208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880,652元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217元(見卷一第219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17元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772,232元(見卷一第219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772,232元 9 台北富邦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26元(見卷一第219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6元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 875,398元(見卷一第223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875,398元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 1,190元 (CAD折合TWD,匯率22.15189)(見卷一第223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190元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 296,701元 (USD折合TWD,匯率28.55502元)(見卷一第223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96,701元 1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256,268元(見卷一第233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56,268元 14 上海商業儲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8,566,914.62元 (USD300014.31元折合TWD8,566,914.62元,匯率28.55502元)(見卷一第246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8,566,915元 1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30,000,000元(見卷一第246頁) -30,000,000元 (短期擔保放款,年度新增貸款,更證放款餘額以負值表列) -30,000,000元 1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2,358,649元(見卷一第246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358,649元 17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35,328,524元(見卷一第246頁) (長期擔保放款,應以負值計算,已分配不再表列) -35,328,524元 18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0) 304,791元(見卷一第258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304,791元 19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Z000000000) 26,358,710.64元 (USD923085元折合TWD26,358,710.64元,匯率28.55502元)(見卷二第5頁) (本件訴訟標的,應予剔除) 26,358,711元 20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ULD0000000) 9,528,766.20元 (USD333698.46元折合TWD9,528,766.20元,匯率28.55502元)(見卷二第14頁) 7,755,000 (CAD折合TWD,匯率23.5) 9,528,766元 21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奇力新 426,720元(見卷一第215頁反面)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426,720元 22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淘帝-KY 402,000元(見卷一第215頁反面)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402,000元 23 被告主張應扣減之金額 -63,135,200 被告剩餘資金及戊○○匯入資金。 (應扣減夫妻109年合計資產。) 合計: 144,502,425元 -60,076,212元 1384萬5378元
附表三:被告乙○○110年12月23日財產表
編號 財產名稱 原告主張 (單位:新臺幣) 被告主張 (單位:新臺幣)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519,876.84 (CAD折合TWD,匯率21.6679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338,786.53 (USD折合TWD,匯率27.78631)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18,493,151 (長期擔保放款,應以負值計算,已分配不再表列。)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525,796 (長期擔保放款,應以負值計算,已分配不再表列。)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8,112,051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1,023,90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17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763,541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6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609,099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CAD 1,164 (CAD折合TWD,匯率21.6679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USD 7,953 (USD折合TWD,匯率27.78631)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 130,457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1,777,741.72 (USD折合TWD,匯率27.78631)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3,776,697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33,619,319 (長期擔保放款,應以負值計算,已分配不再表列。) 17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 1,544,256.69 (USD折合TWD,匯率27.78631) 1,544,257 18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0) 317,654 (USD折合TWD,匯率27.78631) 317,654 19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Z000000000) 29,601,784.14 (USD折合TWD,匯率27.78631) (本件訴訟標的,應予剔除) 20 法商法國巴黎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ULD0000000) 8,127,314.79 (USD折合TWD,匯率27.78631) (本件訴訟標的,應予剔除) 21 法商法國巴黎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ULD0000000) 8,826,448.35 (USD折合TWD,匯率27.78631) 7,755,000 (CAD折合TWD,匯率23.5) 22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華新 2,635,00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3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奇力新 282,00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4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長榮 4,170,00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5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台新金 3,899,435.25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6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全科 1,537,00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7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欣在全 1,644,00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8 被告主張應扣減之金額 -72,850,400 被告剩餘資金及戊○○匯入資金。 (應扣減夫妻110年合計資產。) 合計: 114,246,775 -12,004,544
附表四:被告乙○○111年12月23日財產表
編號 財產名稱 原告主張 (單位:新臺幣) 被告主張 (單位:新臺幣) 本院認定 (單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02,659元(見卷一第202頁) 1,202,659元 1,202,659元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6,584元(見卷一第202頁) 146,584元 146,584元 3 桃圜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6,335元(見卷一第202頁) 146,335元 146,335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5,860元(見卷一第202頁) 145,860元 145,860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2,669元(見卷一第202頁) 42,669元 42,669元 6 桃園市○○區○○段000號土地 81,586元(見卷一第202頁反面) 81,586元 81,586元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1,156元(見卷一第202頁反面) 61,156元 61,156元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478元(見卷一第202頁反面) 60,478元 60,478元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886元(見卷一第202頁反面) 1,000,886元 1,000,886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35,547元(見卷一第202頁反面) 435,547元 435,547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0,008元(見卷一第202頁反面) 160,008元 160,008元 12 桃圜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7,400元(見卷一第202頁反面) 207,400元 207,400元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14,677元(見卷一第202頁反面) 214,677元 214,677元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2,258元(見卷一第202頁反面) 192,258元 192,258元 1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7,811元(見卷一第202頁反面) 57,811元 57,811元 1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13,600元(見卷一第203頁) (已於離婚時第四條2項中悅天鵝堡分配) 1,913,600元 1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163,567元(見卷一第203頁) (受母親贈與,若成訴訟標的,須回贈) 2,163,567元 1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98,100元(見卷一第203頁) (受母親贈與,若成訴訟標的,須回贈) 3,498,100元 19 桃圜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743,500元(見卷一第203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3,743,500元 20 桃圜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336,192元(見卷一第203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2,336,192元 21 桃圜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996,785元(見卷一第203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996,785元 22 桃圜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9,318元(見卷一第203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89,318元 2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737,074元(見卷一第203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3,737,074元 2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623,474元(見卷一第203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2,623,474元 2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5,769元(見卷一第203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75,769元 2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073元(見卷一第203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12,073元 27 桃圜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073元(見卷一第203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12,073元 2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23,974元(見卷一第203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523,974元 29 桃圜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59,278元(見卷一第203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359,278元 3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7,506元(見卷一第203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77,506元 3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2元(見卷一第203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122元 3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752元(見卷一第203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4,752元 3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68,438元(見卷一第203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268,438元 3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6,682元(見卷一第203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16,682元 3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73,536元(見卷一第203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173,536元 3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735元(見卷一第204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1,735元 3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9,646元(見卷一第204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69,646元 3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100元(見卷一第204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5,100元 39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439,489元(見卷一第204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439,489元 40 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 1,549,229元(見卷一第204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1,549,229元 4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5,280元(見卷一第204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25,280元 4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1,765,750元(見卷一第204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21,765,750元 4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31,685元(見卷一第204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631,685元 4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2,245元(見卷一第204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872,245元 4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3,703元(見卷一第204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93,703元 4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80,687元(見卷一第204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1,080,687元 4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8,422元(見卷一第204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158,422元 4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420元(見卷一第204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29,420元 4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5,001元(見卷一第204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85,001元 5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26,798元(見卷一第204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1,526,798元 5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924,488元(見卷一第204頁反面)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4,924,488元 52 彰化縣○○鄉○○段000號土地 197,333元(見卷一第204頁反面) (繼承祖產,不得要求分配) 197,333元 5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667元(見卷一第204頁反面) (繼承祖產,不得要求分配) 4,667元 54 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0號房屋 576元(見卷一第202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576元 55 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房屋 1,489,300元(見卷一第202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1,489,300元 56 新北市○○區○○里○○○街0巷0號房屋 2,118元(見卷一第202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2,118元 57 新北市○○區○○里○○路 000號房屋 30,892元(見卷一第202頁) (離婚已分配,日受出售溢價額再分配,不應分配) 30,892元 58 桃園市○○區○○里○○路 0000號6樓房屋 1,638,300元(見卷一第202頁) (已於離婚時第四條2項中悅天鵝堡分配) 1,638,300元 5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 981,853.44元 (CAD43555.06元折合TWD981,853.44元,匯率22.54281元)(見卷一第208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981,854元 6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 754,917.73元 (USD24580. 57元折合TWD754,917.73元,匯率30.71197元)(見卷一第208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754,918元 6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18,467,710元(見卷一第208頁) (上表不動產已分配但再分配,故貸款亦須列入) -18,467,710元 6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538,687元(見卷一第208頁) (上表不動產已分配但再分配,故貸款亦須列入) -538,687元 6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1,622,895元(見卷一第208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622,895元 6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1,544,211元(見卷一第212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544,211元 6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217元(見卷一第219頁反面)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17元 6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754,926元(見卷一第219頁反面)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754,926元 6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26元(見卷一第219頁反面)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6元 6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 968,306元(見卷一第225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968,306元 6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CAD) 1,211元 (CAD折合TWD,匯率22.54281)(見卷一第225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211元 7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USD) 485,622元 (USD折合TWD,匯率30.71197)(見卷一第225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485,622元 7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57,625元(見卷一第235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57,625元 72 上海商業儲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357,328.24元 (USD11634.82元折合TWD357,328.24元,匯率30.71197元)(見卷一第248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357,328元 7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2,577,291元(見卷一第248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577,291元 7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31,950,925元(見卷一第248頁) -31,950,925元 (更正放款餘額應以負值表列,已分配不動產再分配,故貸款亦須列入) -31,950,925元 75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 3,902,253.08元 (USD127059.68元折合TWD3,902,253.08元,匯率30.71197元)(見卷一第238頁) 3,902,253 3,902,253元 76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0) 5,395,961.99元 (USD175695.73 元折合TWD5,395,961.99元,匯率30.71197)(見卷一第258頁) (本件訴訟標的,應予剔除) 5,395,962元 77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0) 281,176,776.84元 (USD0000000元折合TWD281,176,776.84元,匯率30.71197元)(見卷一第258頁) 10,000,000 (幣別為新臺幣) 0000000元 78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0) 330,885元(見卷一第258頁) 330,885 330,885元 79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Z000000000) 32,728,425.81元 (USD0000000元折合TWD32,728,425.81元,匯率30.71197元)(見卷二第5頁) (本件訴訟標的,應予剔除) 32,728,426元 80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ULD0000000) 5,664,588.53元 (USD184442.37元折合TWD5,664,588.53元,匯率30.71197元)(見卷二第14頁) (本件訴訟標的,應予剔除) 5,664,589元 81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ULD0000000) 6,938,829.40元 (USD225932.41元折合TWD6,938,829.40元,匯率30.71197元)(見卷二第14頁) (本件訴訟標的,應予剔除) 6,938,829元 82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ULD0000000) 7,877,315.34元 (USD256490.07元折合TWD7,877,315.34元,匯率30.71197元)(見卷二第14頁) 7,755,000 (CAD折合TWD,匯率23.5) 7,877,315元 83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長榮 2,680,000元(見卷一第217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680,000元 84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台新金 4,930,636.80元(見卷一第217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4,930,637元 85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欣銓 2,991,000元(見卷一第217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991,000元 86 永全證券 (帳號:00000000000) 惠光 1,444,000元(見卷一第217頁)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444,000元 87 被告主張應扣減之金額 -72,850,400 被告剩餘資金及戊○○匯入資金。 (應扣減夫妻111年合計資產。) 合計: 454,002,535 -16,725,872 1億0659萬1878元
附表五:被告乙○○112年12月23日財產表
編號 財產名稱 原告主張 (單位:新臺幣) 被告主張 (單位:新臺幣) 本院認定 (單位:新臺幣)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 3,817.45 (CAD折合TWD,匯率23.51079)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 台斯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 2,047.35 (USD折合TWD,匯率31.20009)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 255,616 (JYP折合TWD,匯率0.2101)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18,553,777 (更正放款餘額應以負值表列,已分配不再表列。)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554,510 (更正放款餘額應以負值表列,已分配不再表列。)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3,844,416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530,853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217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684,00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26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1 中國信託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 522,12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CAD) 1,263 (CAD折合TWD,匯率23.51079)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USD) 2,696 (USD折合TWD,匯率31.20009)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108,01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1,369.37 (USD折合TWD,匯率31.20009)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882,420 (JYP折合TWD,匯率0.2101)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7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840,044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18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25,312,439 (更正放款餘額應以負值表列,已分配不再表列。) 19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 4,092,714.55 (USD折合TWD,匯率31.20009) 4,092,714.55 2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4,761,218.60 (USD折合TWD,匯率31.20009) (本件訴訟標的,應予剔除) 2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4,861,433.60 (USD折合TWD,匯率31.20009) (本件訴訟標的,應予剔除) 22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0) 5,927,308.23 (USD折合TWD,匯率31.20009) (本件訴訟標的,應予剔除) 23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0) 312,301,013.67 (USD折合TWD,匯率31.20009) 10,000,000 (幣值應為新臺幣) 24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0) 344,437 (USD折合TWD,匯率31.20009) 344,437 25 法商法國巴黎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ULD0000000) 5,917,492.37 (USD折合TWD,匯率31.20009) (本件訴訟標的,應予剔除) 26 法商法國巴黎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ULD0000000) 7,456,836.49 (USD折合TWD,匯率31.20009) (本件訴訟標的,應予剔除) 27 法商法國巴黎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ULD0000000) 8,165,426.72 (USD折合TWD,匯率31.20009) 7,755,000 (CAD折合TWD,匯率23.5) 28 永全證券 00000000000 中環 1,710,00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29 永全證券 00000000000 華邦電 1,140,00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30 永全證券 00000000000 長榮 2,295,00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31 永全證券 00000000000 台新金 4,437,642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32 永全證券 00000000000 欣發 3,760,000 (已分配,若要計入則應扣減) 33 被告主張應扣減之金額 -85,650,400 被告剩餘資金及戊○○匯入資金。 (應扣減夫妻112年合計資產。) 381,053,590 -42,436,691
TYDV-112-重家訴-2-202502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