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成大智研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子釗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王榮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94號),經
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為新臺幣)304萬3,000
元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304萬3,000元部分
(即不另為無罪諭知之256萬0,359元及美金3萬6,000元),非本
裁定移送民事庭審判之範圍,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KSHM-113-重附民-26-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