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停止上班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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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侵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軍侵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耀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3年度調軍偵字第2號、第3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 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9時18分宣判,但該日適逢 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 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 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2024-10-04

CHDM-113-軍侵訴-1-20241004-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旻宏 上列被告因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6號號因被告蔡旻宏涉犯加重詐欺等案 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59分宣判,但該日適 逢「山陀兒」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 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2024-10-04

CHDM-113-訴-696-20241004-1

軍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協沂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被 告 詹許煒 張峻韶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冠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呂思慧 林育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劉慧如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5557號、第6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 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日9時28分宣判,但該日適逢 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 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 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2024-10-04

CHDM-113-軍訴-3-20241004-4

侵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J000-A113036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40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 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9時2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 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 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 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2024-10-04

CHDM-113-侵訴-25-20241004-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吉祥 上列被告因涉犯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39號因被告邱吉祥涉犯加重竊盜案件 ,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1時5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 「山陀兒」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 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2024-10-04

CHDM-113-易-1039-20241004-2

醫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醫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釧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醫訴字第3號因被告陳啓釧違反藥事法等案件, 原訂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5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 山陀兒」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 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 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2024-10-04

CHDM-113-醫訴-3-20241004-2

簡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彩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113年 度簡字第61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 12年度偵字第1820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 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毀棄損壞等案件,原訂於民國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 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 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 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2024-10-04

CHDM-113-簡上-105-20241004-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517號 原 告 林婷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30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 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 變更或延展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4時30分宣判。惟113 年10月2、3日適逢颱風來襲,臺中市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 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 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前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0日下 午4時3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2024-10-04

TCTA-113-交-517-20241004-1

桃簡
桃園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01號 原 告 黃世明 被 告 吳玫臻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 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 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 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 源,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0-04

TYEV-113-桃簡-1101-20241004-2

桃原小
桃園簡易庭

給付停車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8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丁鈺揚 吳源霖 曾妍珊 被 告 林岱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 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 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 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0-04

TYEV-113-桃原小-88-202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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