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周純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秦漢強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
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
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
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12月28日以桃院雲民
麥113壢司簡聲字第135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
,該通知已於114年1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CLEV-113-壢司簡聲-135-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