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劉冠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87,312元 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2 175,458元 民國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336-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