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國賓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沙簡附民
沙鹿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張右承 被 告 劉彩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沙金簡字第10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3586號 ),本院業於114年1月16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5萬元在案(114年度沙金簡字第10號),此有刑事 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而原告於114年1月24日始向本院遞狀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該訴狀附卷及本院收件章足 憑。其於本院114年度沙金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後始提起本 件訴訟,依前述法律規定,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因本訴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2025-02-03

SDEM-114-沙簡附民-7-20250203-1

沙簡附民
沙鹿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張志吉 被 告 陳季淮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沙金簡字 第3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2025-02-03

SDEM-113-沙簡附民-24-20250203-1

沙簡附民
沙鹿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葉妍伶 被 告 李呈頡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案件(113年度沙簡字第445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 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2025-02-03

SDEM-113-沙簡附民-29-20250203-1

沙簡附民
沙鹿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林家瑄 被 告 陳季淮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沙金簡字 第3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2025-02-03

SDEM-113-沙簡附民-25-20250203-1

沙補
沙鹿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何建慶 被 告 葉家妤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家妤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265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2025-02-03

SDEV-114-沙補-52-20250203-1

沙簡
沙鹿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8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湯燿瑋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茂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茂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1, 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2025-02-03

SDEV-112-沙簡-282-20250203-2

沙補
沙鹿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界諒等間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6,7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 原告僅繳納1,660元,尚欠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2025-02-03

SDEV-114-沙補-49-2025020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劉國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對於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字第9363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國昌(下稱聲明 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198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執行傳票命聲明異議人應於113 年12月17日向高雄地檢署報到執行。然聲明異議人之胞弟劉 國賓長年臥病在床,並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聲明異議 人之母親蔡繡枝罹患癌症及糖尿病多年,其等均需聲明異議 人獨立照顧扶養,聲明異議人入監後,則需由親友代為照顧 ,然親友需相當時間熟悉如何照顧受刑人母親及胞弟,爰請 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諭知延緩執行1個月至2個月等語 。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第486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所定「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 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 定意旨參照)。再按檢察官指揮執行徒刑或拘役時,於受刑 人有㈠心神喪失、㈡懷胎5月以上、㈢生產未滿2月、㈣現罹疾病 ,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等4種情形,應於痊癒或該事 故消滅前,停止執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67條之規定即明 。換言之,受刑人應於判決確定後執行,而受徒刑或拘役宣 告之受刑人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規定該等情形,即無 上述法定應停止執行之理由。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訴字第19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由高雄地檢署以11 3年度執字第9363號案件通知聲明異議人執行,聲明異議人 於113年12月5日以胞弟長年臥病在床、母親罹患乳癌等疾病 ,其等入監後需由親友代為照顧,須相當時間熟悉照護方式 及注意事項,希望延緩1至2月入監執行為由,具狀向高雄地 檢署聲請暫緩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以聲明異議人所執事由並 非刑事訴訟法第467條之停止執行原因,且刑期僅8月為由, 於113年12月20日以雄檢信山113執9363字第1139106813號函 否准聲明異議人暫緩執行之聲請,並命聲明異議人應於文到 3日內自行報到等情,有聲明異議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 院113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及高雄地檢署前揭函文在卷可參 ,並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9363號執行卷宗 、高雄地檢署113度執聲他字第2927號聲請延緩執行卷宗核 閱在案,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聲明異議人固以前揭事由聲請延緩執行,然聲明異議人所指 因家庭成員健康因素,仍需時間委由他人照顧之事由,顯非 屬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列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是檢察官 通知聲明異議人應到署執行,而否准其延緩執行之聲請,並 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三)從而,受刑人以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2025-01-24

KSDM-114-聲-23-20250124-1

沙簡附民
沙鹿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郭業藩 被 告 張閔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沙金簡字第1 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2025-01-20

SDEM-114-沙簡附民-6-20250120-1

沙金簡
沙鹿簡易庭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金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44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文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025-01-16

SDEM-114-沙金簡-2-2025011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