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黃莉玲即黃寶珠
代 理 人 高正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6人,並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6人×10份=3,060
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
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據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星展銀行)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6元,聲請人是否
仍欲將星展銀行列入債權人清冊?請確認星展銀行目前對聲
請人實際債權數額為何?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請敘明
理由。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下同)111年6月迄今
】及「聲請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
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
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
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
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
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另請提供聲請前兩年及目前之每月收
入數額之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
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
五、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
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
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
明細表)。
六、聲請人陳稱目前擔任醫院看護工,每月收入約3萬元,每月
生活必要支出則以113年度新北市每人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
即1萬9,680元為基準,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尚餘1萬0,320元
,何以聲請人之代理人於調解程序中稱每月僅能還6,000~7,
000元,聲請人每月確切收入與支出究竟為何,請詳實說明
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PCDV-113-消債更-599-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