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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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補
臺中簡易庭

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9號 原 告 曾錦樑 劉陌和 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庭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間修繕漏水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街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被告謝**戶籍謄本,並依法補正被告謝**真實姓名、住 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7

TCEV-114-中補-89-20250107-1

司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846號 聲 請 人 辰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中 相 對 人 楊聰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7

PCDV-113-司票-12846-20250107-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以1 13年度中補字第403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 已於11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等件  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 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7

TCEV-114-中小-107-20250107-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4號 原 告 康宇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英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6

TCEV-114-中補-84-20250106-1

中小聲
臺中簡易庭

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昶志即浚合環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簡易庭劉正中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2025-01-06

TCEV-114-中小聲-1-20250106-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5號 原 告 謝珮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育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6

TCEV-114-中補-95-20250106-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柳陳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蔡電器(米米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 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6

TCEV-114-中補-107-20250106-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號 原 告 蕭安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國華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3

TCEV-114-中補-25-2025010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3號 原 告 蔡宗諺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佩怡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277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3

TCEV-114-中補-13-2025010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0號 原 告 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圓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容瑄 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恩儀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15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3

TCEV-114-中補-7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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