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9號
原 告 林瑞成
被 告 林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面積約17.22平方公
尺之建物拆除騰空後,返還土地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
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5,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補行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占用土地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 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7.22㎡ 3,800元 65,436元
MLDV-113-補-1869-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