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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佑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佑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 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 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 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以本院陳述意見表 所表示之意見等情,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陳宏佑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474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756號 113年度易字第18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8日 113年6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756號 113年度易字第18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9日 11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5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13號

2024-12-05

TCDM-113-聲-3366-20241205-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溪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溪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溪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裁定量處有期徒刑18年10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 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依前揭規定之付保護管束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所明定。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9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經核准假 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5

TCDM-113-聲保-430-20241205-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冠勛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 度執聲付字第4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冠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冠勛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處 有期徒刑20年4 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397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 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等,認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26-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仁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16-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龍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4年,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344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 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等,認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24-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政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政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政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9年9 月,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444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 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等,認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25-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明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4月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99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09-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AU THI OANH(中文名:豆氏瑩,越南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U THI OANH(中文名:豆氏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AU THI OANH(中文名:豆氏瑩)前因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4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為外籍人士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 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 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14-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友權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友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友權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10-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世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世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世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8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11-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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