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62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伶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2萬4,630元【本金16萬9,038元+已結算之手續費及延滯金2萬7,
698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2萬7,8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32
萬4,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16萬9,038元 104年11月18日 113年10月8日 8.51 12萬7,894元 小計 12萬7,894元
FSEV-113-鳳補-862-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