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03號
原 告 王宜脡
被 告 甲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41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
係不存在,雖為財產權涉訟,惟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
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計十分之一(即165萬元)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165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10萬3,370元
(均為工資),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核算至原告起訴之前一日即113年11月21
日,以週年利率5%計算,計為5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
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5萬3,894元(計算式:
0000000+103370+524=1,753,894),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42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
訴訟標的金額為175萬3,894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為1萬2,283元(計算式:18424*2/3≒12,283)。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141元(計算式:00000-00,283=6,14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TCDV-113-勞補-803-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