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禮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44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禮文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4一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一N,N一二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且被告謝
禮文持有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一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一N,N一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
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於法令禁止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
公克以上,除助長毒品泛濫風氣,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
響,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
度,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一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一
N,N一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7包(含用以包裝而與該等
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7個,該等包裝袋因無法與所盛
裝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當應整體
視為毒品),均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除因檢驗而用罄
者以外,其餘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尚難認屬與
本案具備關聯性之違禁物或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犯罪所生之物,是不予諭知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1 黑底混合咖啡包 4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4一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毛重:19.63公克、驗前總淨重:15.939公克、純度:14.1%、總純質淨重:2.247公克 2 透明包裝咖啡包 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4一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一N,N一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總毛重:6.04公克、驗前總淨重:4.636公克、4一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1%、甲基一N,N一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總純質淨重:3.220公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4648號
被 告 謝禮文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禮文明知4一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一N,N一二甲基卡西酮
,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
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
級毒品4一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一N,N一二甲基卡西酮之犯
意,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凌晨3時3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
「凱悅KTV」之樓梯間,向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馬夫,
以新臺幣5000元之價格,購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一甲基甲基
卡西酮及甲基一N,N一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7包後,無
故以予持有之,嗣於同日17時許,謝禮文駕駛車牌號碼為00
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對面,
因違規未繫安全帶,為警盤查,經警在其車內,扣得其所有
含有第三級毒品4一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一N,N一二甲基卡
西酮成分之咖啡包7包(共毛重25.68公克,總純質淨重5.46
7公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禮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
卷可佐,而該扣押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4
一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一N,N一二甲基卡西酮成成分,且
其純質淨重達五公克以上,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在卷
可證,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謝禮文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4一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一N,N一二甲基卡
西酮成分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之罪嫌。至於扣案之含有第
三級毒品4一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一N,N一二甲基卡西酮成
分之咖啡包7包(共毛重25.68公克,總純質淨重5.467公克
),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許炳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秀婷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TYDM-113-壢簡-2567-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