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志勇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
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志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惟被告因癲癇重積併呼吸衰竭經插管治療、梗塞性中風併臥
床意識喪失於民國113年6月23日住院轉入加護病房,無法親
自視行一切事務,目前左側肢體偏癱,語言功能遺留明顯障
礙,可部分理解對方所說內容,但完全無法表達,有溝通上
的困難,目前仍無法站立行走,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理等情
,有南門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該院113年11月21日(113)南
綜醫字第1027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6898號偵卷第71頁;本
院卷第21頁),是以被告顯因上述疾病致無法親自到庭接受
應訊,應可認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裁定於被告能到庭前
為訴訟行為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SCDM-113-交易-676-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