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炳森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沈宏儒律師
黃昱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炳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炳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之運輸
第一級毒品罪、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
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裁定羈押,其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被
告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等罪,嫌疑確屬重大,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運輸第三級
毒品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復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7年6月之重刑,衡諸被告雖坦承犯罪,然本案涉及
境外運輸毒品,涉案人員多為被告舊識,其既受重刑之諭知
,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有相
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
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參酌被告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高達2383.32公
克,數量甚鉅,犯罪情節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考量羈
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應自113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
押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TPHM-113-原上訴-228-20241119-2